学法时习之|健身私教离职了 顾客能否解约退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健身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不少年轻人愿意选择适合自己的个性化私教课程。如果健身私教换人,私教费能否被退回?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私教离职、会员要求退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起来了解。
基本案情
小赵经健身房冯教练推销,购买4000元私教课10节,约定由冯教练为小赵提供私教服务。后仅上了6节课,冯教练就离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因为小赵看中的是冯教练的水平才买的课,于是向健身房提出退费,健身房却不同意。无奈之下,小赵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房退还预付费卡内余额1600元。
健身房辩称,健身房没有向小赵承诺安排固定教练,即便原教练离职,店面没有搬迁,可以继续提供健身服务,原教练离职不构成健身房的违约,也不能构成双方签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赵与健身房签订《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主要约定,小赵购买常规课程10课时,金额4000元,私人教练为冯教练。协议中有一条款规定,若原教练无法提供指导的,健身房有权安排其他合格教练代替。经查明,小赵已消耗6课时,剩余4课时未消耗。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健身房签订的《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小赵在购买私教课程时指定健身教练为冯教练,且实际一直接受冯教练的训练,私教课程对于教练个人的人身依赖及信任程度要求较高,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对于小赵来说,能否指定冯教练作为私人教练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与健身房签约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在冯教练离职后,健身房未与小赵就更换教练达成一致,双方合同内容已变更,小赵有权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回剩余课时费。健身房主张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自行更换教练,但未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进行提示,也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故对健身房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小赵课时费16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小赵与健身房签订的私教服务协议,其核心目的是在私教的指导下健身。小赵希望私教课程由冯教练授课,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现冯教练离职,小赵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享有合同解除权。健身房在私教服务协议中约定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系为其变更合同义务提供便利,该格式条款可能因排除会员主要权利而认定为无效。
在此提醒,健身房在先制定的服务合同当中,往往有类似“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的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健身房应针对此条款对消费者尽到提醒说明义务。消费者如果有指定教练的需求,可以将选定的教练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以免后续教练离职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综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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