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审判四十年——
做好“深蓝”法治文章
福建平潭海警、渔政、海巡、海监等部门在辖区海域开展伏季休渔海上联合执法巡航。新华社发
宁波海事法院举行首场涉外法治建设主题沙龙。资料图片
山东港口青岛港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新华社发
20世纪80年代,为服务保障我国刚刚兴起的外贸、海运行业发展,海事法院在中国的沿海沿江城市陆续设立,大连、 天津、 青岛、 上海、 武汉、 广州……40年过去了,我国已设立11个海事法院及其42个派出法庭。由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三级法院两审终审”中国特色海事审判组织体系,令世界瞩目。
从1984年的18件,到2023年的29563件,我国海事法院年收案数持续增长。截至2024年10月,三级海事审判机构累计收案50余万件,案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理案件类型从1984年的18项增长到108项。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完善,审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
一个个与江海有关的司法故事,镌刻在中国海洋法治事业的发展史册上。
以法为楫 助力海洋经济扬帆破浪
我国是海洋大国,2023年海洋GDP近10万亿元,海运量接近全球三分之一,目前已成为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全球贸易的不断增长带来了海上运输量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海事纠纷的增多。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这是航运贸易业的共识。依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化解海事纠纷,是我国海事法院的“金字招牌”。
“如果按照一般审理模式,这种纠纷需要近一年的审理期限,而这次只用时不到一天……”厦门海事法院国际海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这样评价一件典型案例的成功调处。
2024年4月,一艘外籍商船在福建罗源水域与中方船舶发生碰撞。事发后,事故双方在和解金额上始终存在较大分歧,货物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当事人所难以承受。
厦门海事法院国际海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接到介入请求后,拿出同类案件的相关赔偿标准,帮助双方释法析理。经过3小时沟通,事故双方最终签署了和解协议。一起极可能涉及扣船和诉讼程序的涉外船舶碰撞纠纷,不到一天就得以圆满解决,既最大限度保障了航运秩序,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周红岩对此介绍:“该中心致力于为域内外主体打造公正、高效、便捷、经济的一站式争议解决平台,为支撑和服务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发挥了良好作用。”
发挥调解这一“东方智慧”,善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海事审判三级法院的共识——
2020年6月,南京海事法院设立专注于水上交通事故多元化解的一站式解纷中心,自成立以来共处理水上事故类纠纷125起,为170余家港航企业和900余名船员提供“家门口”式服务;
2023年7月,宁波海事法院创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截至2024年12月12日,该中心共处理涉及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的海事纠纷319件,标的额近10亿元,调解成功率达60%。
…………
公正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效化解各方纠纷,为我国航运业、港口业勃兴注入了坚定信心。
全国政协委员朱碧新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他生动讲述了40年来中国海事审判事业走过的光辉历程:我们见证和亲历了中国海事司法面对韩进海运公司破产引发的全球行业震荡和大量涉外案件,积极行使中国管辖权,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见证和亲历了海事法院精准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涉外纠纷,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扩大。
从为助推港口基础设施和港航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到为正值“风口”的船舶产业“把脉”,针对法律问题释疑解惑;从保障海洋开发利用事业有序发展,到支持航运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从为民司法,切实保障船员权益,到发扬海上“枫桥经验”,做实海事纠纷矛盾源头化解……
40年来,中国海事专门审判机构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有力促进了海洋经济的转型升级。
以法筑堤 维护海洋生态的碧波万顷
2024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适用购买“蓝碳+生态”修复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金某、王某方、王某礼明知是禁渔期,仍雇佣多人,非法捕捞获物共计约54000斤。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4.6万余元生态功能价值补偿金和10.3万余元资源增殖修复补偿金。经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三被告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补偿责任,并明确其中4.6万余元的生态功能价值补偿金通过购买蓝碳的方式履行。
这起案件的审理还推动设立了浙江省首个“海洋公益诉讼生态产品账户”。当天上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现场交接了4.6万余元购买蓝碳的票据,首宗在浙江闭环的蓝碳交易顺利完成。
所谓“蓝碳”,是指利用海洋活动以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购买蓝碳日益成为海洋生态环境受损后的重要替代性修复方式。这一案例体现了近年来“恢复性司法实践”在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这意味着,“定分止争”还不是终点,抚平海洋生态的“伤痕”是海事审判的应有之义。
海洋生态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并重的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等多方共同努力。“社会化综合治理”成为近些年海事审判的重要机制。
记者从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2024年,全国海事法院受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5件。这些案件的背后,都是各部门、各主体综合联动治理的故事。
此外,专家的参与让海洋审判与修复更加科学和系统。
近年来,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选调了精通法律又熟悉海洋环境专业知识的法官到海洋环境司法审判一线,建立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创新探索海洋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运用机制。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就是其中一员。
1995年从青岛海洋大学硕士毕业后,印萍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工作,工作后参与的第一个项目是山东省蓬莱市海岸侵蚀调查和监测,论证登州浅滩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这是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我国“海砂开采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的重要技术工作内容。这是印萍第一次接触海事审判工作,她也自此与海事审判结下了不解之缘。
多年过去了,印萍见证了我国法院积极探索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路径——不断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创新海洋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搭建海洋环境保护协作平台,为促进海洋强国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以法夯基 为国际海事法治建设贡献智慧
海洋权益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延伸,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和平之海、安宁之海,司法机关使命在肩。
2014年9月24日,中国渔船“闽霞渔01971”轮与一艘巴拿马籍货轮相撞,渔船受损。随后,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渔船船东黄某提起的赔偿诉讼,彰显了中国法院对相应海域无可争议的司法管辖权。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旗帜鲜明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作出规定,为涉海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并进一步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
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更加需要海事审判彰显中国智慧,参与、塑造、引领新时期国际航运新议题、新规则。
体现中国特色、充满中国智慧的海事司法实践,离不开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引领力的精品案例的整理、研究与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发布中英文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专题审判报告100多件,充分展示了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海事司法。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规则制定提供了鲜活素材。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海事法官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规则的完善与创新。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是中国法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生动实践,体现了联合国对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法治建设,为世界航运经济发展所作贡献的高度认可、充分肯定。
“可以预见,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面孔’‘中国案例’‘中国方案’走向国际舞台,国际规则中的‘中国元素’也将不断增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广表示。
百川归海,因海而兴起;蓝色广袤,向海以图强。
40年来,中国用一个又一个公正高效审理的海事案件,为我国对外开放、贸易事业、海洋科学、生态优化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继往开来做好“海”的法治文章,海事审判将在推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历程中,留下清晰生动的印迹。
(本报记者 俞海萍 本报通讯员 尉天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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