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上受伤 学校要担责吗
【案例苑】
●案情: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年级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小李及其监护人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对学校提起诉讼。
●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中学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这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二是学校的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三是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职,四是学校的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小李在课上练习的项目系中考项目,对于初三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显著。本案事故发生时学校的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事故发生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非离岗离职。任课教师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瞬间发生,教师在场亦无法提前发现危险或及时予以阻却。本案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通知小李家长、陪同小李前往医院检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综上,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校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校方有过错。但小李作为初中生,已是心智渐趋成熟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事物已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如果仍然适用上述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教育机构而言责任太重,不利于平衡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甚至会导致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反而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因此,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校方不承担侵权责任,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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