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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纠纷特点及应对建议

李洁 冯溢
2025年01月21日0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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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是重要的就业“蓄水池”。然而,一些平台企业为规避建立劳动关系,采取签订合作、承揽等协议,或“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利用层层转包来逃避责任等现象屡见不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争议备受社会关注。笔者对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两年来审理的关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纠纷进行了梳理,发现以下问题:

顶层制度设计缺位。新业态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使得劳资双方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作出清晰的界定。目前,关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性文件多为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或者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现有的保障制度与风险分担机制无法满足新业态模式多元化的发展需要,由此衍生出诸多劳动关系不明确、用工责任主体不清晰等法律风险。

政府与行业监管不足。面对互联网经济以及信息平台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政府大多以包容审慎的态度予以对待,赋予新兴产业的发展空间与动力,却未能在规范运行上给予新业态充分关注。这一包容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忽略。另外,在新业态的劳动模式中,劳动监察的执法力量又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严重制约了劳动监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平台企业自觉责任缺乏。目前,部分平台企业在运营、用工、服务和营利等方面未形成高度、成熟和可行的标准体系。在缺乏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情况下,平台企业趋于逃避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通常利用其在互联网中的强势地位,淡化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以侵害其劳动权益的方式来实现市场竞争的目的。

新业态劳动者维权乏力。大多数新业态劳动者的文化水平较低,即便诉诸司法救济,也囿于认知的局限,对所涉劳动争议的认定标准、推进程序、规定时限等把握不准。由于信息与资源的不对称,多数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无门或无力让工会组织代表或帮助其维护,甚至处于一种“无人带”“无人管”“无团队”的尴尬境地。再加之缺乏专业人士的诉讼辅助,劳动者在诉讼进程中步履维艰、四处碰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规范管理增活力,变“散乱化”为“规范化”。平台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条例、技术培训、远端监控等管控措施,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管理,降低劳动者职业风险;若新业态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平台应当承担工伤认定的申报、举证等协助义务;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通过对员工的技能培训、各流程选拔、内部竞聘以及制定激励措施等完善新业态劳动者晋升通道,推动平台公司规范经营。

二要强化组织聚合力,变“单独管”为“共同治”。聚焦于规范平台用工管理,推进新业态领域工会建设,增强新业态劳动者的组织权和集体协商权。推动党委、政府、人社、工会、司法行政、法院、基层治理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协同互补,推动构建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发挥各主体的不同资源优势,以合作联动提升治理实效。

三要优化服务保定力,变“被动审”为“主动送”。司法裁判中,坚持从业者与用工者双保护理念。聚焦劳动关系本质,穿透意思自治的外观进行实质审查,准确判定法律关系本质,查明可能存在的“隐蔽劳动关系”。推动培树新业态领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紧贴新业态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充分提高企业合法用工意识及新业态劳动者维权能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马昌、梁秋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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