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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法院审结一起“职业打假人”索赔案件,并发出司法建议

900斤竹笋纠纷化解记(法治头条)

本报记者 魏哲哲
2025年02月13日06:02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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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①:重庆市南川区笋农在采摘竹笋。
  图②:工人在南川区某企业生产车间内加工鲜笋。
  以上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以“如我在诉”意识办理好各类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知假买假”案件就是其中一例。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展现的是食品安全的守卫战,也是司法赋能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编  者

  

  一段时间以来,“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被社会广泛关注。

  不久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竹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既回应了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高额索赔的司法认定问题,还通过司法建议助力相关部门精准问效,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竹笋产业转型升级,为食品安全治理与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司法样本。

  卖了9000元竹笋,引来9万元索赔

  “本以为来了个大客户,哪想到却惹了官司。”陈蒙(化名)是南岸区农产品市场的个体户,销售地理标志农产品竹笋,却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成了被告。

  2023年10月,王林(化名)从陈蒙处购入180袋鲜竹笋总计900斤,并支付货款9000元。交易完成后,王林将其中一袋竹笋送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这袋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南岸法院法官叶竹芊介绍,王林向法院起诉,要求陈蒙、某加工厂退款,并承担9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多细节浮出水面。被告提交了检索结果,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以王林为原告的类似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多达68件,其中在陕西某法院的判决中认定王林为“职业打假人”。

  法院进一步审查发现,王林在购买行为上存在诸多疑点:2023年10月21日,王林购买了100件干笋片,3天后送检,此后进入诉讼程序;检测当日,他又购买了本案所涉的鲜竹笋,并于两天后送检。在这两批竹笋检测结果均显示不合格且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王林于2023年12月22日再次购买20箱干笋片,并当日送检。

  针对法院对于“购买鲜竹笋和干竹笋用途”的询问,王林称购买鲜竹笋是为2024年春节父亲80岁寿宴准备,干竹笋用于回礼赴宴亲友所备,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在距离春节尚有几个月,未确定是否举办寿宴、赴宴人数及席数的情况下,就大量采购寿宴菜品及回礼,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叶竹芊说,综合种种因素,法院认定王林属于“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知假买假”索赔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也存在借维权恶意索赔问题。针对此类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同时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延宕20多年“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竹笋不属于紧俏商品,在重庆当地一年四季均可买到。王林所购买竹笋重量高达900斤,远超过日常生活所需。”叶竹芊介绍,如果支持全部购买金额十倍的赔偿金,有悖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

  南岸法院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酌定以20斤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在“生活消费需要的合理范围”支持王林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陈蒙所销售的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该问题是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陈蒙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已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此不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惩罚性赔偿由某加工厂承担。

  司法建议精准问效,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案件背后牵动着更大的民生图景——竹笋是我国西南地区的特色农产品和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数百万笋农生计。

  “若止于个案办理,该问题后续可能引发职业索赔连锁反应,冲击地理标志产品声誉。竹笋安全问题亦未得到根本解决。”重庆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如何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出现?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并未止步,进一步调研发现还存在竹笋个体作坊工艺落后、技术薄弱等问题。

  “笋农为延长竹笋的保质期,采用传统的民间加工模式,导致相关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经济林与竹类研究所所长童龙说。

  南岸法院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加强执法及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改进产品配方,加快加工方式的技术升级……

  司法建议发出后,当地法院、市场监管局等多个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促推相关部门精准问效。

  “我们工厂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改进竹笋产品工艺和配方。”效果很快显现,涉案某加工厂采取举措进行相关整改,确保了食品安全。

  “这次通过府院联动,进一步帮助企业生产提档升级,在质量上、安全上做得更好,推进了产业高质量发展。目前,当地15家竹笋生产企业主体台账已实现全覆盖。”当地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介绍,中国竹产业协会还将当地制定的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上升为团体标准,助力竹笋产业转型升级,形成集中化、标准化产业集群。

  目前,当地正着力以维护消费者和笋农利益为出发点,整合多部门力量,深入合作社等一线提供服务,鼓励推广竹笋保鲜向恒温烘干等更加环保的工艺升级,并计划在设备运用、运输、销售等方面提供政策资金扶持,推动食安有保障、产业增效益、笋农得实惠。

  

  链接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多次追加购买

  以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沙某在某食品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签收后,沙某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3次购买200盒“黄芪薏米饼干”。4次总计付款4176元。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4176元,并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就在食品中添加黄芪等9种药材开展试点工作,明确了试点审批要求。某食品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饼干中添加黄芪并进行生产销售,违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沙某首单购买30盒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加购数量共计200盒,总重量高达18.4公斤,其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

  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刘某在某鹿业公司购买了鹿胎膏等商品,共支付价款10680元。上述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刘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请求某鹿业公司返还鹿胎膏等商品价款10680元并支付10.68万元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属于标签缺乏基本信息,而非标签瑕疵。刘某购买鹿胎膏等商品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法院判决某鹿业公司向刘某返还价款10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68万元。

  《 人民日报 》( 2025年02月13日 19 版)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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