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买到事故二手车如何维权?警惕二手车交易“套路”

购入二手车后,却发现车辆在交付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全损车。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案例回顾】
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李某签署《销售协议》,出售二手某品牌车,车辆价款55万余元。
购车后,李某发现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李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隐瞒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故意出售案涉车辆,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车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其已经依据现有的技术手段以及能力对案涉车辆进行相应的检测,并已经尽到审核义务,其对车辆事故情况并不知情,不构成欺诈。
经法院核实,案涉车辆出售前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全损车。而某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其通过品牌官方认证二手车100余项标准检测,且有“官方认证,严把质量”等字样。
法院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有义务对出售的二手车辆进行相应检测。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特约经销商,可以辨别出售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是否进行过改装。综合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某品牌汽车官方网站的宣传承诺、案涉车辆实际车况,认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与李某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情形。
因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相关部件严重受损,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和主要功能,并且对车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侵害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以案为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2021年至2024年,三中院共受理并审结涉二手车买卖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82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问题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车辆情况或车辆检测结果与约定不符、车辆无法过户、交易中存在欺诈或未全面披露车辆信息等问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侯军表示,消费者因对二手车经销公司专业能力和服务的信任,选择其作为二手车交易的渠道、完成交易。二手车经销公司也应当尽到专业机构的审慎义务,检查车辆车况、性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二手车经销公司故意隐瞒、虚构车辆重要属性,如本案中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水泡、火烧等情况均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
针对二手车交易风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建议,消费者应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购车时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存在“车辆检测结果仅供协助了解车辆真实情况,不属于售后保障范围”“汽车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买保险视为自动放弃汽车三包权益”等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个项目仔细验收,要求出卖人提供车辆维修历史记录。
出卖人应如实告知车辆基本情况和性能缺陷,对于车辆存在抵押、查封、背户车情形或者其他权利纠纷应当向其他主体明确告知,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中介人应全面履行中介义务,勤勉、专业地核查车辆状况,并忠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报告所了解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更为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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