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一键成片”,是创新还是侵权?

本报讯 AI“一键成片”功能生成多个未被授权的短视频供用户使用,开发者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AI软件开发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
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中,用户可通过AI“一键成片”功能将某电视剧切割成3秒至7秒的短视频片段。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将影视作品存储至服务器,用户可自主获取并生成二次创作视频。同时,不仅靠该剧的热度吸引了大量流量,还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分流了原本属于原告的流量。于是,科技公司把网络公司告上了开福区法院,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对此,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剪辑工具,是技术服务提供者,用户对素材有删除、排序的绝对控制权。被告某网络公司仅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内容进行全网搜索后提供给用户,因而,用户在使用该软件进行视频剪辑时,被告某网络公司仅提供技术服务,系中立的工具属性,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尚无专门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因此,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界定责任。若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服务提供者侵权,则可能对其施加过重义务。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需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阶段是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及技术可行性,判断其是否已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被告公司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就通过某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秒至7秒的该剧片段,涉案作品素材片段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公司将之上传至其服务器,使公众能够自主获得的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作为AI服务的提供者,被告公司既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具体问题包括:1.投诉举报机制不完善;2.AI功能存在侵权风险:软件的AI功能可以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剪辑影视作品片段,但被告没有证明他们设置了拒绝机制或其他措施来避免侵权;3.侵权应对策略未持续更新:直到开庭前,软件中仍然能搜索并播放该剧的片段,被告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因此,被告公司通过AI功能传播该剧片段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本案中的软件主要是向用户提供视频剪辑服务,其使用积分奖励或向用户提供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等方式的目的是鼓励用户使用软件,该种方式是目前多数网络平台的通用商业模式,不能一概认定此种模式构成教唆侵权。而在案证据显示,宣传内容中的积分奖励、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没有直接指向涉案作品,因此不具有诱导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教唆侵权。
最终,开福区法院判决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传播某电视剧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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