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复议制度现代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资政场】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一项制度,是健全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有效机制。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我国行政争议解决体系迎来了历史性的重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职责由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规定,统一由人民政府行使;同时,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增加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并完善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得到强化。
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办结64.1万件,同比增长82.1%。经过行政复议后,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行政诉讼或信访程序,有效实现案结事了。这些数据背后,是一场正在展开的以行政复议制度现代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刻变革。从制度设计到实践运行,从技术赋能到理念革新,行政复议正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重塑行政争议化解格局。
新行政复议法以系统性思维突破了传统制度的局限,构建起了“大复议”制度框架。在受案范围上,将行政协议、行政赔偿等争议纳入受理范畴,覆盖了行政行为的全生命周期;在程序设计上,确立了“繁简分流”机制,明确60%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功能定位上,强化了复议机关的调查权与纠错权,确立了“有错必纠”的监督原则。这并非简单的规则调整,而是对行政争议化解体系的重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各地积极探索,呈现出制度落地的多样性图景。广东省率先建立了“智慧复议”平台,实现了案件受理、审理、文书送达的全流程数字化;浙江省在乡镇司法所设立了复议受理点,将服务触角延伸至基层治理的末梢;湖北省探索了“复议+监察”的联动机制,对纠错案件启动了行政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创新与地方实践的良性互动,推动行政复议从“边缘渠道”转向争议化解的“中枢环节”。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技术治理特征。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9个省级单位建立了标准化数字复议系统,线上受理量占比达到了67%。比如,上海市开发的“复议风险评估模型”,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了类案自动比对;江苏省试点的“AI辅助审查系统”,将简单案件审理周期压缩至15个工作日。技术赋能不仅提升了办案效率,更催生了“预防型复议”的新范式,如北京市通过复议数据分析形成了《行政执法高频风险清单》,推动了行政执法标准的迭代升级。
治理创新同步推进了“源头治理”机制建设。四川省建立了行政复议年度白皮书制度,系统梳理了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推行了“败诉案件季度通报”,将复议纠错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福建省创新了“复议建议书”制度,2024年上半年发出了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217份。实践表明,行政复议正在从个案处理转向制度治理,逐步形成了“化解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能。
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行政复议的推进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东部地区行政复议调解成功率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部分领域制度衔接存在梗阻,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专业领域,案外专家严重不足;数字化改革带来了新的公正性挑战,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则面临“数字鸿沟”的困扰。这些矛盾本质上是行政体制改革深层问题的投射,凸显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复杂性。
以治理现代化为目标,行政复议制度改革需要在三个维度持续深化。在制度供给层面,应加快制定行政复议证据规则、调解工作规程等配套制度,健全与行政诉讼、信访制度的衔接机制;在能力建设层面,需要建立省级行政复议专家库,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在技术应用层面,应研发全国统一的智能复议平台,建立类型化案件审理标准数据库。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在本质上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表现。当70%的行政争议通过复议程序得到实质性化解,当自我监督成为行政常态,当“复议为民”的理念融入政府治理全过程,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坚实步伐。这场静水流深的法治变革,正悄然重塑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图谱,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法治动能。
(作者:方建中,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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