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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时习之|警惕求职陷阱 遇到就业纠纷如何维权?

温璐
2025年07月15日13:49 | 来源:人民网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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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毕业季的到来,高校毕业生陆续踏上求职之路,准备迎接全新的职场生活。为避免在找工作、签合同、落户口等事宜中遭遇纠纷,毕业生该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通过以下几起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小美系应届毕业生,经老师介绍至某影视传媒面试及工作,工作期间,小美参加公司考勤打卡及岗前系列教育培训,并与该公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小美在拍摄基地因工受伤,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公司主张双方是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作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法律并未禁止其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小美在工作期间,需要遵守规章制度,接受考勤、安全教育等劳动管理,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向小美发放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人身隶属、经济附属的特点,故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区别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应届毕业生作为具备劳动能力、符合建立劳动关系年龄条件的劳动主体,在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劳动关系,给予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遭遇试用期延长、工资克扣 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6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采购岗,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2年10月6日至2025年10月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22年10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共计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80%。试用期届满前,某科技公司通知王某待公司的短期目标达成后再为其办理转正,即使过转正日期仍会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后续工资。试用期届满后,某科技公司拒不办理转正手续,仍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王某2023年1月6日至2月28日期间的工资。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转正后的工资差额。仲裁院支持王某的相关请求后,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约定试用期为2022年10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共计3个月,后某科技公司单方决定延长王某的试用期,这一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某科技公司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王某转正后的工资,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王某有权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3年1月6日至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在劳动用工关系中,试用期的设定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双向考察的缓冲期,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却将其异化为降低用工成本、变相压缩劳动者权益的工具。提示如下:

首先,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时长与劳动合同期限严格挂钩。任何试图通过“变相延长”“重新考核”等方式突破试用期限制的行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若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提出异议,留存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证据。

其次,试用期工资有“双重保护线”。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自试用期满次日起即应享受转正后待遇,若发现工资异常,可通过工资条、银行流水核对。

最后,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仔细核对试用期条款、薪资待遇、转正条件等内容。如遇“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等明显违法条款,坚决拒绝签约。

职场首战或许充满挑战,但法律永远是毕业生最坚实的后盾。只有擦亮双眼、守住底线,才能让试用期成为成长的起点,而非权益受损的开端。

公司单方取消录用 被判赔偿求职者损失

【基本案情】

去年6月,某公司就面试和入职事宜通过微信与郭某进行沟通,并向他发送了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记载了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和转正后薪资标准等内容。过了几天,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郭某,需延期一到两周入职,郭某同意。又过了一周,郭某联系公司入职一事,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让其继续等待通知。一个月后,郭某再次询问时,对方告知其整体项目要挪到外地,让郭某再找其他工作。在此期间,郭某因认为已被该公司录用,拒绝了另一家用人单位的入职机会。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招聘面试后,已向郭某发送了入职通知书,且已明确载明了相关约定,足以认定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郭某也对入职该公司产生了合理信赖,因此又拒绝了其他入职机会。后来,该公司以公司搬迁为由拒绝郭某入职,未履行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忠实义务,导致双方最终未能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入职通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一旦发出该通知,除非在通知到达劳动者之前撤回,或劳动者在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拒绝该要约,否则,用人单位需依据入职通知书载明的条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劳资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发出入职通知后,又以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办公地址搬迁等为由,取消录用劳动者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合理信赖损失。

承诺“落户”需谨慎 当心中介收钱跑路

【基本案情】

吴某与某中介公司签署了《留学生落户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代理吴某留学生落户申报办理的咨询和服务,包括落实吴某进入有落户指标的工作单位,并代吴某与该单位协商确定落户的有关手续,吴某自落户完成后同意在就业落户单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公司承诺一年内完成落户。双方约定服务费总金额47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吴某支付了40%,待指标单位向留学生服务中心提交吴某资料时支付40%,吴某在审核通过收到《落户介绍信》邮件时支付剩余的20%。当日,吴某向中介公司指定的张某账户支付了18.8万元,但此后该公司并未给吴某介绍过工作,也未提供过任何服务。吴某到该公司现场查看,发现已无人员办公。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及张某返还18.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中介公司签署的《留学生落户咨询服务协议书》中已有约定,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吴某已依约支付了前期服务费,但该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合法的咨询及服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退还吴某已支付款项。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返还吴某18.8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吴某起初受微信群中该中介公司的广告吸引,并受邀至该公司现场查看,在签署协议并付款后,公司未能履行任何协议内容。吴某不仅支付了高额的费用,落户目的也未实现,为此还耽误了就业,对自己造成了很大影响。对此,除了从源头上加强对留学生归国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外,留学毕业生也需要全面掌握就业、落户政策信息,了解办理流程,擦亮双眼,准确识别服务机构的经营内容及信用,避免因自身疏忽而遭受损失。

(综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大兴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等整理)

(责编:温璐、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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