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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换外汇引发欠款纠纷 法院对约定会予以支持吗?

2025年07月16日08:23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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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换外汇引发欠款纠纷 法院:兑换行为无效应还款但不支持利息诉请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张俊杰)到境外旅游、留学或务工,有的人为了图省事或避开限额,选择在朋友之间私下兑换外币,一旦出现违约争讼,法院对双方的约定会予以支持保护吗?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认定双方私下兑换外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决被告倪某返还原告吴某等值人民币10.6万余元,驳回吴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吴某与安徽省无为市人倪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二人在加拿大学习、生活期间,倪某为便于日常支付生活费、学杂费,用人民币向吴某兑换加币。双方约定交易方式为吴某向倪某发送转账电子邮件、对应密码,倪某输入对应密码后即取得对应加币。倪某收取加币后根据当日汇率,将等值的人民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吴某。同年4月30日,双方通过发送转账电子邮件方式兑换20640元加币。倪某在获取加币后,迟迟未将相应等值人民币支付给吴某。吴某多次催要无果,将倪某告上其国内住所地无为法院,请求判令倪某支付兑换款并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私自兑换外汇虽发生在境外留学、生活期间,但双方同为中国公民,其行为因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倪某取得加币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法院认定双方兑换加币数额为20640元,原告主张按照起诉之日汇率支付其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私自兑换外汇系违法行为仍进行兑换,均存在过错,故吴某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倪某返还原告吴某人民币10.6万余元,驳回吴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某与倪某均服判。

法官提醒

全球化时代,出国留学、务工、观光成为不少人的追求选择。境外期间,出于图省时、避免限额等原因,可能会选择私下有偿兑换获取外币,但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买卖外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对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所以,无论兑换外币还是换取现金,务必要选择在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以确保个人资金安全。如发现有诈骗现象,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好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刘橦洁、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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