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驾驶证人员驾驶连环租借来的车辆出事故,谁担责?


本报讯(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麻晓云 何陈梅)未成年人涂改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年龄租借机动车,转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维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无证驾驶人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将车转借给无证驾驶人驾驶的第二承租人郭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涂改身份证租车的第一承租人魏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未审核租车人信息的出租人倪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24年2月,为了帮朋友郭某租车,17岁的魏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上年龄进行涂改,谎称已成年,以自己名义从倪某处租得一辆机动车后,交给郭某。郭某拿到车后先交由同伴驾驶至某小区,邀请无驾驶证的张某一同上车。张某接手驾驶,行驶路途中因转弯速度过快,发生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未报警处理,车辆被拖至汽修店。因各方就赔偿金额以及责任比例未能协商一致,车辆所有人汪女士(倪某的母亲),将魏某的监护人、郭某、张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张某申请,法院追加倪某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汪女士遭受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被告张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某作为第二承租人从魏某处租到车后,即对车辆享有管理控制权,其虽未驾驶车辆,但未了解清楚张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便交由其驾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魏某作为第一承租人,明知自己未成年,却涂改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年龄后,从倪某处租到车辆,又在未取得倪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转租给郭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倪某作为车辆出租人,在租车前没有审查魏某的驾驶资格及身份证原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也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因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以其未驾驶车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
芜湖中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作为第二承租人,直接导致无资质人员驾驶车辆,赔偿责任比例应高于第一承租人,基于各方当事人在租车链条中的地位、作用,一审酌定赔偿比例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连环租借的情形下,各个环节的车辆管理人均负有对车辆本身的管理义务和对驾驶人的审查义务。如果其中一环节的车辆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车辆管理义务,当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尽管其未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其亦无法切断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租车、借车导致的事故频发,租车行业要严格审核承租人资质,杜绝未成年人和无证人员用车。监护人也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与法律意识培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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