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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让治安管理处罚更加公正科学有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发基地主任 李春华
2026年01月01日10:10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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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急需通过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解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对社会治理新格局、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深刻回应。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些变化?如何让纸面上的法律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本栏目特刊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发基地主任李春华的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发布,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

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布施行,建立了新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此后,历经1986年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发展变化而修订,回应二十年来社会发展状况,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是对每部法律的基本要求,同时,宪法的基本原则通过部门法律直接实现,例如治安管理处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直接来源于宪法,所以,任何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制定,确保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基本精神,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冲突;也有利于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条首先强调了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的具体体现;其次,坚持综合治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将治安管理处罚纳入治安管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乃至社会治理中,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立法定位从侧重事后惩处,转向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矛盾化解与系统治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思维与现代法治精神。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加强调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

一是强化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防控社会风险。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在第二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并且在第九条继续规定可以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达成协议的,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增设融合“自行和解或人民调解”的规定,鼓励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处理,当治安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既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自行和解的矛盾纠纷化解“一体化”机制,又强化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自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二是强化对未成年人被侵害与违法的关注。一方面,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多个条文对涉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从重处罚,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健全,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易成为被侵害的目标,如增设“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直接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这类行为予以严厉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关注未成年人违法问题。近些年,未成年人违法乃至犯罪突出,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未成年人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果被拘留处罚,可能被执行行政拘留;如果依法不予处罚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增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三是新增依法作出禁止令或者对违反禁止令的处罚。如对于滋扰、纠缠、跟踪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于违反刑事判决、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形成了刚柔并济、宽严相济的立体化责任体系

一是科学调整、平衡罚款和拘留的设置,使得罚则体系更加完善。相比于新修订前的直接适用拘留范围较多而直接适用罚款处罚较少的情形,此次调整、平衡罚款、拘留的设置,针对多样化的违法行为有了多层次、梯度化的、成本最优的处罚体系,针对不同情形精准发力,如对诸多违法行为增设了单处罚款处罚,同时罚款幅度适当增加,与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相适应,与行政拘留处罚更好地衔接,体现根据违法行为不同情节的处罚适用的多样性。

二是坚持惩罚的谦抑与威慑并重。一方面,如情节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并引入“认错认罚从宽”、当事人和解等柔性措施,也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又一个重要体现,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诸多违法行为的构成附加了预防性条件,如“不听劝阻”的,才构成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另一方面,突破现行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对于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增强对二次以上违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增设“免受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社会公共道德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树立起一道屏障,与民法、刑法相关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鼓励、保障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及公民见义勇为的法律体系,共同构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保护合法权益是公民的权利,鼓励反抗不法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从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见义勇为。

四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新型危害行为。增设了一些突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有损英雄烈士保护、高空抛物、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无人机“黑飞”、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学生欺凌、组织、非法使用窃听装置、脱逃、违法出售危险动物等均是近些年出现的较多危害社会的行为,此次立法广泛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范领域中,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教育、惩戒作用,体现了立法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公众期待的担当。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强化了多方职能

一是通过程序规范强化监督,如强调办案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审查执法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提供直观、客观的证据材料。二是通过审查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统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三是强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监督。如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同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范围扩大,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收缴、追缴决定,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对二十年来社会治安治理实践的系统总结,更是对数字时代新风险、民生领域新关切的精准回应。唯有执法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职,全社会主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让纸面上的条文转化为守护平安的坚实屏障,让公平正义的光辉照亮社会每个角落。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任佳晖、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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