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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必要审慎原则 精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6年01月18日09:08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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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检察建议已逐步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4条将“必要审慎”确立为检察建议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实践中一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随意、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直接影响司法权威和监督效能。把握好必要审慎原则,对于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必要审慎原则的核心内涵与价值意蕴

必要审慎原则并非“必要”与“审慎”两个词语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内涵丰富、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集中体现了检察权运行的边界、特性和价值追求。“必要”侧重于对问题性质和介入时机的判断,是“要不要发”的价值衡量;“审慎”侧重于对制发过程和内容质量的把控,是“怎么发好”的行为准则。

“必要”是检察建议制发的前提和基础。“必要”指向的是检察建议的“门槛”问题。其要求检察建议所针对的问题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具备非由检察机关介入提出建议不足以引起重视、不足以推动解决的特质。具体而言,“必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问题的严重性。所发现的问题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等遭受侵害或者面临风险隐患的情形,或相关领域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需要督促加强改进或及时整改消除的情形等。二是手段的督促性。检察建议是一种督促性监督手段。检察机关不能替代其他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当其他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检察建议的介入督促才显得“必要”。三是目标的明确性。提出检察建议必须有清晰、具体、可实现的预期目标,旨在堵塞制度漏洞、完善管理机制、纠正违法行为、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缺乏明确目标的建议,其必要性无从谈起。

“审慎”是检察建议制发的过程要求和态度立场。“审慎”要求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必须保持高度严谨细致的态度,避免盲目、随意和滥用。其核心要求包括:一是事实依据的充分性。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在深入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不能仅凭个别现象或片面之词就轻率提出建议,确保所指出的问题客观、准确,所提建议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二是法律政策的精准性。对问题的定性、法律适用以及所提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应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三是程序规范的严格性。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程序要求,从立项、调查、起草、审核、签发到送达、跟踪、归档,每一个环节都要规范操作,体现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发送对象的恰当性。精准识别问题的责任主体或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被建议单位,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送对人”,避免因对象错误导致建议落空或产生负面效应。

落实必要审慎原则的机制构建

为确保检察建议工作始终遵循必要审慎原则,提升其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强化顶层引导,实施“命题式”制发。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站位高、视野广、掌握信息全面的优势,加强对下指导。一是建立建议选题指引机制。省级院、市级院应定期对辖区内司法办案数据、社会舆情、重点行业领域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识别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紧迫性的社会治理难题,将其列为年度或季度检察建议重点选题方向,下发至下级院参考执行,从而引导基层检察院将有限的精力投入最需要、最关键的问题上,确保建议的“必要性”源于宏观层面的判断。二是推行指定交办机制。对于跨区域、跨层级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级院可直接指定相关检察院或自行牵头组织制发检察建议,确保监督力度和效果。

深化数据分析,挖掘“类案式”线索。将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作为发现“必要”性问题源的途径之一,分级分类研判检察建议制发主体。一是构建数据驱动模式。具有综合研判能力的省级院、市级院,可定期对各类案件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关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特定类型案件高发、频发态势。如,通过分析办案中发现的辖区内多家银行均遭遇“零元购”类贷款诈骗,且暴露出相似的风控漏洞,相较于各基层院分别向涉事银行发送检察建议,由市级院统一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制发一份综合性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更具分量和实效。二是强化基层院类案分析能力。基层院贴近办案一线,应鼓励和要求其加强对所办同类案件的梳理分析,从中发现共性问题隐患。对于拟基于类案分析制发的检察建议,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严格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审慎”制发。

严格审核把关,筑牢“程序性”防线。切实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把关和统筹管理职能。一是建立实质性审核标准。明确审核重点不仅在于形式规范,更要聚焦问题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建议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送对象是否明确且恰当、是否达到“必要”的制发标准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或不予制发。二是建立备案审查与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院统一的检察建议信息管理平台,所有拟制发的检察建议均需备案。通过该平台进行检索比对,可有效避免针对同一问题或类似问题向相同、关联单位重复发送建议,严格控制“一案群发”现象。对于确需向多个单位发送的,应明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并在建议内容上体现差异性。三是建立健全质量评查与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对已制发检察建议质量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纳入业务考核,倒逼承办部门和检察官提升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宏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责编:李枫、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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