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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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严格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强化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实质解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年多来,各地法院深入贯彻《指导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努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取得一定成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5个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介绍人民法院在起诉受理和案件审理环节,通过切实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举措成效。
合并审理关联纠纷,促进争议一揽子化解
2021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天津某安装公司应天津某物业公司委托,陆续完成小区台阶维修、单元门更换等43项零星维修项目,因物业公司欠付部分款项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和平区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发现,该系列纠纷虽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但争议源于双方持续性的业务合作,当事人固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合并审理有利于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故经当事人同意后,将43件纠纷登记编立为一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确认,双方对承揽项目完成情况及结算金额无异议,仅对付款方案有争议。物业公司表示资金周转紧张,希望分期偿付;安装公司则希望尽快收回款项。
如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及时修复商事关系?
承办法官抓住矛盾实质,以“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为目标,组织进行多轮调解,寻找双方权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全部43件纠纷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分四期支付全部欠款,若任一期违约,安装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用时15日。
“法院在立案环节主动识别系列纠纷内在关联,严格依照《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针对双方43项关联纠纷,依法适用合并审理规则,避免同类纠纷分案处理导致的程序重复、裁判冲突等问题,同时减轻当事人诉累,缩短审理周期,以程序集约化实现司法资源高效配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行政案件中一并处理民事争议,做实定分止争
《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议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刘某江诉行政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案即是行政案件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典型。
1996年,吉林市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牟某,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并未从整体产权证面积中扣除。同年,某丰公司将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建筑面积3056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2005年,刘某江从牟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实际占有。购房协议签订后,牟某及其配偶先后于2009年、2013年去世。
自2007年起,刘某江多次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案涉房屋存在重复登记、抵押登记、不符合确权之诉主体资格等理由被拒绝。2023年,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拒绝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刘某江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抵押权登记不应成为阻却转移登记的障碍,但在牟某及其配偶已死亡的情况下,应由刘某江与牟某继承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般情况下,确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但考虑刘某江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提起过民事、行政诉讼,历时多年仍未解决。且经询问牟某的五名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认可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并自愿放弃继承。在此情形下,法院已固定了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在刘某江缴纳相应税费后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故判决撤销 一审判决,责令限期办理转移登记。
借备位诉讼请求破局,一次性实质解决争议
研学服务作为新兴消费领域热点,存在部分机构资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2023年,福建省建宁县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托育公司)与建宁县某跆拳道馆(以下简称某跆拳道馆)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公开宣传“2023清北名校励志学霸研学营”活动,吸引了包括范某凤女儿胡某妮在内的39名青少年报名。后因某托育公司、某跆拳道馆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去清华、北大、故宫等单位开展研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胡某妮、范某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三倍损失。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被告系无资质违规经营,但合同效力需综合判定,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可能。一旦认定合同有效,原告将承担败诉的结果,需要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另行主张违约赔偿,既造成“程序空转”,又增加当事人诉累。遂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是否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经释明,原告增加相应诉讼请求,即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亦针对该请求行使了抗辩权。最终,法官判决案涉合同有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余元。
本案通过备位诉讼请求的释明,避免了当事人因合同效力争议而陷入程序反复,也防止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形式化审理。法院告知原告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并非替代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是通过专业指引弥补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在合同有效、无效情形下的诉讼请求都能被纳入审理范围。
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解决“程序空转”,不断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渠丽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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