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撤销,合作社重现生机
固原原州:依法监督纠正“小过重罚”助推涉农企业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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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眼下这批菜心、甘蓝、西蓝花集中采收完毕,工人就会立刻对蔬菜进行分拣、预冷、包装,把产品发往南方市场。”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某蔬菜产销农民合作社(下称“合作社”)恢复生产后,负责人终于松了一口气。
这家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是当地冷凉蔬菜生产带头企业,为很多村民提供了就业机会。2019年,合作社为降低经营成本,购置、租用燃煤锅炉、叉车等特种设备制造泡沫包装箱,用于农产品包装。2022年6月,因合作社未定期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
随后,合作社迅速开展整改工作,但因其使用的燃煤锅炉产品型号落后,无法补办合格证等相关手续通过检验,导致整改不到位。2022年10月,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对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21.9万元,并责令合作社停止使用该设备。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不久,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患病离世,其他人员缺乏管理经验,最终导致合作社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支付罚款。因逾期未缴纳罚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合作社加处罚款,于202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43.8万元。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年12月,因合作社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11月,原州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中发现,该案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合作社的违法情形认定为从轻情形,但在实际处罚中却按照一般情形进行了处罚。检察机关随即立案监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原州区检察院检索全国同类行政处罚案例后发现,行政处罚大多为3万元。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合作社违法情形认定为从轻情形,却作出21.9万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小过重罚”问题。
为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州区检察院启动“府检联动”机制,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走访合作社,实地了解其经营现状,围绕裁量基准适用、行政处罚必要性进行研讨,促进双方就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及后期处理方案达成共识。
2025年11月,原州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改正行政处罚决定,做到过罚相当;建议法院撤销准予非诉执行裁定。
今年1月,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合作社违法行为轻微,属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弃用了无法通过检验的燃煤锅炉,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综合合作社正处于管理人更换的发展过渡期及经营困境等因素,最终撤销原处罚决定。2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因行政主管部门已撤销对该合作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案涉执行裁定无撤销必要,不再撤销。
行政处罚撤销后,合作社在当地政府特色农业项目帮扶下恢复生产经营,生产车间里又出现了村民们忙碌的身影。(本报全媒体记者 单曦玺 通讯员 周峘 郑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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