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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指令”著作权之争

上海黄浦区法院:清晰界定提示词独创性表达的标准

2026年05月18日08:30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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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正深刻重塑着作品创作模式,其生成的内容也接连引发著作权纠纷。然而,对于指挥AI生成内容的“指令”——提示词本身,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AI提示词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简单罗列式的提示词不构成作品。这一判决将法律审视的焦点从AI生成结果转向创作起点,重申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核心原则,为引导AI创作领域规范建设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借鉴他人AI“指令”生成画作

近日,一场备受关注的庭审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某文化公司将朱某、盛某二人告上法庭,理由是认为二人抄袭了其用于生成AI绘画的提示词。法庭内外,一个关键问题被反复探讨:这些指挥AI生成内容的“指令”,究竟算不算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原来,早在2022年,某文化公司精心构思了六组由特定英语词组构成的文本提示词,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对应中文: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对应中文: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Ancient hand- painted manuscripts(对应中文:古代手绘手稿)”“Papyrus(对应中文:纸莎草)”“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对应中文: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对应中文:华丽的镶金木质相框)”“Mirror symmetry(对应中文:镜面对称)”。该公司将这些提示词输入图像生成模型Midjourney后,生成了一系列风格独特的画作。随后,其又将这些AI绘画发布在社交平台,获得了不错的反响。

然而没过多久,某文化公司就发现社交平台上一名用户发布的画作与自己的风格高度相似,而这些画作还被收录进一本公开出版的艺术图鉴书籍中,署名作者为朱某与盛某。

某文化公司登录Midjourney平台溯源后发现,对方所用画作的提示词,与自己撰写的提示词文本完全一致。于是,其便以自己的核心创作成果——提示词遭到剽窃为由,将朱某、盛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这场诉讼,也将关于AI创作版权的争论引向了更前端,即当AI的创作始于人们输入的指令时,法律该如何界定一串串提示词的属性?

AI提示词是否为“作品”引争议

庭审中,原告某文化公司认为,其提示词并非随意堆砌,而是凝聚了智力创作的作品。例如,“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古代手绘手稿”“纸莎草”“镜面对称”等这一组词语,实质上构建了一个具体、可感知的独特审美表达。这些词汇的选择、排列与结构,承载了明确的创作意图、审美判断与个性化安排。二被告利用原告创作的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画作并发布该画作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朱某、盛某则辩称,某文化公司主张的提示词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仅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等公有领域词汇的拼接,属于有限表达;撰写提示词是人机交互行为,并非创作行为。在AI创作过程中,提示词用于指挥AI生成图片,不是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Mid-journey服务条款,某文化公司系已放弃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默认进入公有领域,其行为属于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描摹学习的个人学习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AI提示词属思想还是表达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文化公司主张的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

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于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

同时,这些提示词仅简单告知AI画面风格和场景,未对相关概念进行具有艺术美感的深度阐释或赋予其独创性意义。从本质上而言,此类提示词更接近于抽象的创作思路与画面构思,属于“思想”范畴,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未涉及“如何用线条、色彩等勾勒画作”的具体设计,故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如果用户撰写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文本并要求AI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创作,此时的提示词已超越纯粹的功能指令,体现了独特的语言选择与艺术表达,则可能被视为具有表达属性的受保护作品。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以此推动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若简短的指令、关键词组合等类型的提示词被认定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能带来两方面风险:一方面,基础性语言元素被“不当垄断”,进而侵蚀公共领域的语言自由;另一方面,可能会束缚AI工具的创新与应用生态,妨碍技术健康发展。

因此,法院在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后认定,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并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宜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原告某文化公司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解析

明晰AI提示词性质 护航产业健康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核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须满足独创性要求且属于“表达”而非“思想”。其中,“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其个性化的选择、判断与设计。若呈现方式是程式化的,或是在表达过程中缺乏自主选择的空间,那么即使表达系独立完成,也不具备独创性。唯有内容连贯完整、具有实质内涵与独特思想情感,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构思和创新意图,其表达成果才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而所谓“表达”,则指内容的具体呈现形式,而非观念、构思或创意。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在AI文生图情境下,如果提示词只是罗列画面元素或艺术风格等基本要求,仍属于创作的“思想”范畴,但若提示词进化为对具体表现形式的实质性控制,则可能转化为“表达”并获得保护。本案中,某文化公司的提示词由于缺乏独创性且属于思想层面的指示,所以未被认定为受保护的作品。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传统著作权体系带来了巨大冲击,其中之一就是关于提示词的法律保护。在生成式AI中,提示词是人与机器沟通的语言,是连接人类与机器的智慧桥梁。精准度越高的提示词,所对应的AI生成内容与创作者主观需求的契合度、匹配度也越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关键创作元素,提示词的作用愈发重要,本案即为一起典型因AI提示词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人工智能的本质在于以技术赋能创作活力,而法治则是其行稳致远的保障。著作权法旨在保护独创性成果,进而激励创作,对此类以提示词为切入点实现机器辅助创作的法律认识问题,影响着创作者的切身利益以及相关行业的良性运转发展。创作者创作提示词并不断优化更新以生成独创内容,系对表达方式的创造性打磨,属于输入端投入的智力成果,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应当予以肯定和保护。

因此,本案的判决旨在既鼓励创作者以独特表达展现创意,又保障公众对思想理念的自由运用,为技术迭代扫清障碍,切实以法治力量护航AI技术发展,保障其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充分释放潜能。

专家点评

遵循技术规律与法律原理 形成类案裁判指引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王迁

提示词是用户将自己的想法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特定内容的工具。由于提示词的重要性,产生了“提示词工程师”这一新职业。那么,提示词本身能否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呢?

首先,判决认定涉案提示词不构成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其核心在于以文字为基本表达要素,向世人传递作者的思想感情。因此,并非所有的文字组合都能构成文字作品。厚厚的密码本列出的特定字符之间的对应关系足够复杂,然而其并不传递作者的内心世界,而仅具有对信息加密和解密的实用功能。同样,老中医经过苦心钻研和反复实验所写出的新药方,在所含中草药文字名称的搭配上也许前所未有,但药方不是供人们阅读欣赏的,而是用于治病救人。本案中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主要构图”的基本结构,每个方面都有一个提示词。这些提示词及其组合本身并不能反映设计者独特的思想感情,更不是人们所阅读欣赏的对象。它们唯一的作用就是通过AI产生特定的结果。对此,判决指出,提示词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关联和叙事顺序,且属常规表达,未体现独特性,这是对文字作品特征的精准把握。

其次,判决认定涉案提示词相对于AI生成的内容属于“思想”而非“作品”。向文生图大模型输入提示词的唯一目的是生成图片,提示词反映了用户对图片的需求,与图片的表达性要素——艺术造型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因此相同的提示词输入不同的AI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图片。一个创作行为不可能产生许多作品,而一个思想却能对应无数表达。因此,提示词相对于AI生成的内容(表达)而言是思想。对此,判决指出,提示词的功能是传递创作需求,通常被视为“思想”范畴,这是对“思想与表达两分法”的正确适用。

最后,判决为特定情况下提示词的保护留下了空间。如果有人创作了文字作品,比如一首诗,然后将该作品作为提示词输入AI用于生成内容,则作品不会因为其被用于提示词就失去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资格。这也意味着,如果用户撰写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文本并要求AI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创作,由于该提示词已超越纯粹的指令功能,体现了独特的语言选择与艺术表达,此时提示词可被视为具有表达属性的受保护作品,这是符合著作权法原理的认定。

总之,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AI技术和著作权法的深刻理解,值得肯定,能为今后围绕提示词发生的类似纠纷提供有益的指引。(王英鸽 李露 胡古月 陆奕越)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薄晨棣、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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