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占用小区公共绿地打造自家花园
法院:侵害全体业主共有权,应恢复绿地原状并重新栽种绿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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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小区业主擅自铲除公共草坪、圈占公共绿地,意欲打造自家花园。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依法支持某业主委员会请求,判令王某拆除围墙,恢复绿地原状,重新栽种与原有品种、面积相同的绿植。
王某是一小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房屋门前、侧面为公共绿地。2024年,王某铲除公共绿地上植物、修建围墙,将绿地圈入私人领地,其间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多次上门劝阻无效。建起的围墙不仅挡住了门卫室开向小区观察窗口的视线,更在此形成视线盲区,容易导致进出车辆拐弯时观察不到对向来车而引发事故,给小区公共安全带来隐患。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清除地上附着物,将绿地恢复原状,重新栽种与原有品种、面积相同的绿植。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结合规划图,被告围墙所在位置为小区公共绿地,并非其专有部分,其未经其他业主同意,侵害了小区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的共有权益。同时,围墙遮挡了小区保安室、进出车辆的观察、通行视线,影响了公共安全,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王某已履行判决义务。(杨金翠)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公共绿地原则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属于小区法定公共配套资源,并非私人可随意处置的专属空间。个别业主擅自圈占侵占、私自改造公共绿地,逾越权利行使边界,既违背民法典物权保护精神,也损害全体业主共有权益与小区整体居住秩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为业主共有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该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业主王某擅自圈占、改造公共绿地的行为,正是该条所规制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当此类行为侵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这也是法律赋予业主自治组织的重要职责与维权渠道,体现了法律对社区公共秩序与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刚性保护。
本案依法判令恢复绿地原状,以司法裁判划定公私权利界限、树立行为规则。同时,倡导广大业主恪守法律底线、涵养共治意识,合理行使自身权利、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共建共享文明和谐的宜居社区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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