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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为孩子健康成长筑牢法律屏障(法治聚焦)

本报记者 魏哲哲
2026年05月27日06:1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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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本应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是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防线”。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家庭监护缺位、防线失守:有的监护人逃避法定抚养义务,有的监护人偏执地将虐待未成年人当作“为孩子好”,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逾越法律与道德底线。

  明知再婚配偶对子女实施家暴却放任不管,应当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处分个人财产后,又以收入降低为由主张减免抚养费的,法院会支持吗?……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推动家庭保护关口前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

  父母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动后处分个人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孩子张某随母亲生活。按照法院判决,王女士向张先生转账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张先生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张先生向刘某(恋人关系,后登记结婚)转账300多万元。之后,张先生从原公司离职,并将其名下银行卡存款均转出。在离职前,由于预测到未来收入可能大幅降低,张先生便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

  张先生的主张合理吗?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张先生负有按照生效判决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的义务。

  “在已预测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张先生未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预留相应财产,而是从原公司离职前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又陆续将所有银行账户存款转出清零,其财产处分行为妨碍了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处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无财产且收入大幅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提示,自然人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但行使权利亦应遵循法律边界,特别是离婚后需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妥善处理处分财产与履行抚养义务的关系。本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了个人财产自由与法定抚养责任的界限,警示父母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动后处分个人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以财产处分为由规避抚养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

  杜绝“不作为”式伤害,从源头上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不法侵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不容懈怠、不可放弃的法定义务。如果孩子受到虐待,监护人却不作为,该如何惩处?

  朱女士与卿某再婚后,次子赵某随其共同生活。一次,赵某的父亲在进行探望时,发现孩子身上有伤,便报了警。原来,卿某以赵某外出贪玩等为由,在家中使用铁质衣架、手机充电线对赵某进行击打,造成赵某受伤。公安机关据此对卿某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

  该事件发生后,赵某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赵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卿某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畴,构成家庭暴力。朱女士作为赵某的母亲和直接抚养人,对卿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持放任态度,不加阻止,未尽到监护职责,由其担任直接抚养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此外,赵某已7周岁,对生活环境的利弊以及抚养情况有基本的辨识能力,跟随父亲赵某生活是其真实意愿。综上,法院认定赵某不适宜继续跟随朱女士一起生活,依法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不作为”式伤害,可能造成更为沉重的代价。

  王女士带着幼子陈某与男友黄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黄某多次虐待陈某,导致陈某伤痕累累(经鉴定为轻微伤),还逼迫陈某抽烟喝酒。一次,黄某猛击陈某左腿,致其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黄某实施虐待行为时王女士在场,但未予阻拦,也未带陈某就医检查。

  审理法院认为,黄某多次对幼童陈某实施暴力虐待,其行为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并罚。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王女士该承担刑责吗?审理法院表示,王女士作为未成年人陈某的法定监护人,明知黄某虐待陈某而未予阻止,未尽保护义务,放任虐待持续发生。王女士与黄某系共同虐待,为从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监护人放任同居人员虐待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定罪判刑,倒逼监护人履职尽责。”最高法提示,这也警示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杜绝“不作为”式伤害,从源头上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不法侵害。

  构建全链条保护渠道,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人民法院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戒。”最高法表示,对长期实施虐待、残害,手段残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直至判处死刑。

  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持久,若想有效预防和制止此类侵害行为,需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需要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在一起案件中,学校教师在进行日常教学观察时,发现周某身上、面部经常出现不明淤青,经询问得知周某存在被母亲田某某虐待等情况后,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责任法官反映情况。法院联合公安、教体、民政、社区、妇联等多部门会商,并立即将周某安置到临时庇护所。因周某父亲长期外出务工,经妇联申请,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触周某。经研判,田某某长期施暴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学校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审理法院认为,田某某长期虐待共同生活的亲生女儿周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多次强迫周某按照他人要求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出售,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对田某某以虐待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及时委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周某提供心理辅导,依法向周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其后续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支持。当地妇联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田某某对女儿周某的监护资格,由周某祖母进行抚养照顾,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回访,周某各项身心指标逐步恢复。

  综合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资格、刑事追责、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判后回访等举措,构建“发现—干预—追责—救助—保护”全链条保护渠道,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公正裁判明晰监护责任边界,以协同联动凝聚保护合力,督促、支持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 人民日报 》( 2026年05月27日 10 版)

(责编:赵欣悦、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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