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这些给孩子们的法律提示请收好
——北京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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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千家万户福祉与民族发展长远大计。为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深耕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聚焦未成年人成长全场景的风险隐患,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推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今天刊发的四件案例分别涵盖校园内人身伤害、游乐场所安全、出行交通风险、学生欺凌惩治四大领域,海淀区法院通过清晰划定责任边界,明确行为法律后果,为守护未成年人安全成长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说·多元解纷
校内互撞受伤各有过错 学校已尽责不必赔偿
7周岁的小鹏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9周岁的小宇为同校四年级学生。2025年4月3日下午第二节课预备铃响后,教学楼外学生陆续返回教室。小鹏在教学楼前行走时,故意用身体顶撞同班一名男生,随后为躲避该同学突然向左后方闪躲,恰逢小宇低头快步跑过此处,小鹏小宇二人相撞,小鹏摔倒受伤。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小鹏送医救治并通知其家长。同年5月,小鹏将小宇及其父母、某小学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小宇已满9周岁,作为四年级学生,理应知晓校园内慢行礼让的基本行为规范,也应具备跑动过程中观察周边环境、规避风险的认知与能力。监控录像显示,小宇低头快跑返回教学楼,未充分观察周围环境动态,遇前方小鹏突然变向时未能及时避让,最终引发碰撞,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小鹏的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事发时小鹏年满7周岁,对校内日常行为规则已有相应认知并应自觉遵守。事发处于课前预备时段,其在返回教室必经的公共通道主动与同学打闹,躲闪过程中与正常回班的小宇相撞,自身对碰撞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方责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经查,该小学事前已常态化开展多种形式校园安全教育;本次事故属突发、偶发事件,难以通过日常常规巡视完全预见和避免,不能仅以损害发生在校园内即推定学校有责;事发后学校及时送医、履行告知义务,已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小宇的监护人承担30%赔偿责任,小鹏自行承担70%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明晰校园责任边界、培育未成年人规则意识的示范判例,充分彰显少年审判“护校安园﹢规则引领”的司法价值。
一是合理划定学校责任边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法定有限责任,而非“无限兜底责任”,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不等于学校必然担责。本案中,学校事前安全教育到位、事中处置及时、事后救助迅速,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裁判既避免学校背负不合理的安全重压,也督促学校持续抓实安全管理,推动构建科学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
二是严格贯彻过错责任原则。法院结合碰撞双方的年龄层次、认知水平、行为过错程度,精准划分责任比例,牢牢守住“有过错方担责、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裁判原则,实现了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与价值引领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强化规则意识与自护意识引导。裁判明确向社会释放信号:未成年学生应严守校规校纪,不得在校园公共区域追逐打闹;通行、活动时须主动观察环境,提升风险预判与应急避险能力。该案以司法裁判树规则、明边界,对引导广大学生规范言行、共筑平安校园具有鲜明的教育警示意义。
4岁幼童玩滑梯受伤 经营者、监护人依过错担责
小金系刚满4周岁的幼儿。2024年11月16日,小金由母亲陪同购票进入某经营性户外游乐园游玩。该园区日常没有工作人员巡逻值守。在园区“宇宙星际”区域滑梯处,小金母亲未留意设施旁标注的“适用年龄6周岁以上”安全须知,放任小金攀爬滑梯,而小金在攀爬滑梯过程中却不慎从高处坠落。小金母亲随即拨打120,小金经诊断为脊柱骨折。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小金由监护人代理起诉游乐园经营者,主张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游乐园主要面向低龄未成年人开放,其经营者依法负有高于普通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虽设置了安全须知警示牌,但园区日常未配备工作人员巡查值守,未对设施风险进行充分、有效的警示提醒,事发后亦未及时开展现场救助,属于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小金年仅4周岁,其母亲陪同游玩时,应根据孩子年龄、身心发育情况选择适配的游乐项目,全程尽到审慎看护责任。案涉区域安全须知已明确载明设施适合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使用,小金母亲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监护履职存在疏漏,自身亦有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游乐园经营者承担50%侵权责任,判决赔偿小金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界定了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边界,是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在游乐消费领域的具体适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面向儿童提供有偿服务的游乐场所,因服务对象自我保护能力弱、风险识别能力不足,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贴安全提示不等于免责,必须同步落实设施维护、风险警示、现场巡查、应急救助等全链条保障措施,将安全防护贯穿运营全过程。
与此同时,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家长陪同低龄儿童游玩时,应主动关注项目的年龄限制与安全提示,结合孩子身心特点审慎选择游乐项目,全程履行看护职责。漠视安全警示、放任儿童参与不适龄项目造成损害的,属于监护缺位,监护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通过厘清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与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边界,既倒逼游乐经营主体补齐安全管理短板,也督促家长压实监护责任,为构建“经营主体尽责﹢监护人尽责”的未成年人游乐安全协同守护体系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11岁男孩马路骑行被撞伤 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025年7月13日,吴某带刚学会骑自行车的儿子小吴(11周岁)外出游玩,返程时父子二人各骑一辆自行车。骑行经过一处路口时,小吴自行车左侧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双方倒地受伤。事故致小吴腿部、肩部、肘部、腕部多处挫伤,双臂骨折,需长期休养,正常学业受到严重影响;事故还给小吴留下心理阴影,惧怕骑行。
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有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负主要责任;小吴有未满十二周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过错行为,承担次要责任。小吴因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小吴由监护人吴某代理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规在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漠视道路通行规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吴未达到法定骑行年龄擅自在公共道路上骑行本身即属违法行为,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吴某作为监护人,陪同出行时无视法律规定,允许小吴违法骑行,未尽到充分的监护教育与风险管控义务,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75%赔偿责任,赔付小吴各项损失2万余元;小吴自行承担25%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未成年人户外活动日益丰富,骑行成为常见出行方式。近些年,低龄儿童违规上路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风险日益凸显。部分家长与未成年人存在认知误区,误将骑行视为简单技能,认为家长陪同即可规避风险,忽视了法定骑行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缺位、监护管理松懈。
法定骑行年龄是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根据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该年龄标准是基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应急反应、风险辨识能力作出的强制性制度设计,是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的法律底线。家长陪同不能抵消违规骑行的违法属性。一次侥幸的违规骑行,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不可逆的身体伤害,甚至留下长期身心创伤。
本案对统一涉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裁判尺度、树立全社会遵法守规的交通安全理念、压实家长监护责任、筑牢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防线具有重要的法治教育意义,一方面警示广大家长,监护职责绝非简单陪同,而是涵盖守法教育、行为约束、风险防控的法定义务,必须严守交通法规,杜绝低龄儿童违规骑行上路,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另一方面也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法治教育提供了鲜活案例,引导未成年人深刻认识交通违法的危害与法律后果。
长期实施学生欺凌 未成年欺凌者应担刑责
16周岁的双胞胎兄弟小海、小洋,与17周岁的小江系某寄宿制民办培训机构的同学兼舍友。2022年10月在江苏校区就读期间,小江偶然发现小海手机中有色情视频,遂以此要挟兄弟二人拿钱“消灾”,否则告知其父母。小海、小洋因惧怕家长知晓,被迫对小江言听计从。此后,小江要求二人将每月生活费交由自己统一保管支配,还指使二人洗衣、端洗脚水、取快递等,稍有不满便以扇耳光方式打骂。
三人转至上海校区后,小江除继续控制二人生活费外,还将小洋新买的笔记本电脑据为己有后高价变卖,仅以低价购入的二手电脑抵还,从中牟利4000余元。2024年7月三人转至北京校区,小江仍持续保管、支配二人生活费。两年间,小江累计索取二人生活费达6万余元,所谓“统一保管”实则仅为二人订购廉价外卖,其余款项均由其个人支配。
后来,此事被小海兄弟二人其他舍友知晓并将其遭遇告知班主任,学校通知家长后家长报警,小江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小江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江长期以强凌弱,对两名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量小江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学生欺凌引发的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人身与财产双重权益侵害,裁判体现了少年审判对学生欺凌“零容忍”及“惩戒与教育并重”的立场。
学生欺凌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校园育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欺凌是指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2026年1月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明确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本案中,小江与二被害人本应互助友爱、共同成长,但其为满足一己私欲,以要挟、打骂、控制等方式长期欺压同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迫使被害人长期处于被压制状态,严重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已超出普通同学矛盾范畴,属于典型的学生欺凌行为。学生欺凌绝非“小事”,不仅会给被欺凌者造成难以逆转的身心伤害,也会严重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因此,对学生欺凌必须坚持“零容忍”,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以刑事裁判划清校园行为底线,既彰显了司法惩治学生欺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坚定决心,也通过精准量刑贯彻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现了惩治犯罪、警示校园与教育挽救的多重司法效果。(弓凯希 李文秀 宋小盟 李雨函)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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