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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文物犯罪典型案例敲响文物安全警钟

2026年10月11日09:09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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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6个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打击文物犯罪的司法态度。

毁坏秦直道、盗掘古墓葬,源头性文物犯罪必受严惩

秦直道是秦代修筑的一条交通干道,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条“高速公路”。2006年5月,秦直道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然而,这样一处承载着重要历史信息的遗址,却因一家煤矿的持续施工而部分灭失。

案例一中,被告人郭某军是某煤矿矿长。2012年5月,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该煤矿在秦直道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送达郭某军。同年10月,市煤炭局给该煤矿的一批复中明确指出,涉及地面文物保护事项须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并载明煤矿矿界及秦直道遗址坐标。郭某军收到通知后,未进行文保审批,未采取避让措施,继续组织施工。经鉴定,2014年度煤矿开采范围与秦直道遗址部分本体重合,导致该段遗址本体灭失。2024年3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煤矿赔偿模拟修缮费用394万余元。刑事方面,法院认定郭某军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人民法院对郭某军依法定罪判刑,昭示追求企业发展不能成为破坏文物的挡箭牌。

盗掘古墓葬,同样是源头性文物犯罪的主要类型。与施工中故意损毁文物不同,这类犯罪往往更加隐蔽,行为人明知法律禁止,却仍被暴利和侥幸心理驱使,铤而走险。

案例二中的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买盗墓工具,从“读者”变成了“盗墓者”。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余某才与他人两次商定共同盗掘古墓葬,携带工具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吴店镇某村,单独或伙同他人寻找、确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经鉴定,被盗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盗得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法院认定余某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系主犯,虽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但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依法对余某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严肃惩处源头性文物犯罪的原则。案例也警示广大群众,文物保护的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对盗墓题材文学作品要有正确的认知,不能将之作为实施犯罪的“教科书”,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宅基地下挖出古墓、河道捞沙拾得编钟,偶然发现文物不能据为己有

在自家院子里挖出的古墓,能不能算“祖传私产”?在河道里捞上来的文物,能不能当作“飞来横财”?发现文物不报告,反而盗挖倒卖,会付出什么代价?

由于缺乏文物保护意识,部分行为人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存在认知偏差。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贴近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犯罪类型。

自家宅基地并非“法外之地”,发现古墓葬隐瞒不报而盗挖,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案例四中,被告人师某兴系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某村村民,该村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周都城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2014年7月,师某兴与哥哥赵某社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古墓葬,遂进行挖掘,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8件青铜器。经鉴定,被盗青铜器均为三级以上文物;被盗墓葬为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的青铜器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法院认为,师某兴明知居住地位于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仍盗掘古墓葬,且欲倒卖文物,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不因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改变而改变。

案例五中的唐某生,则是在生产作业中偶然拾得文物后选择藏匿和倒卖。2011年,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一河道内捞沙作业时拾得一个铜制编钟,带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其以30万元价格出售。2022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编钟。经鉴定,涉案编钟为春秋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法院认定唐某生构成倒卖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该案提醒公众,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对唐某生定罪判刑的同时,依法追缴其倒卖文物所得上缴国库,传递出“倒卖文物无利可图、触碰红线人财两空”的鲜明导向。

探针勘探、违法修复文物均入罪,破除对文物犯罪模糊认知

如果盗掘行为刚刚“起步”,还没挖到文物就被抓,算不算犯罪?帮人“修复”文物,怎么就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些问题,往往处在文物犯罪链条边缘,容易产生模糊认知。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强调了文物保护的法定义务,划定了文物犯罪的行为红线,进一步强化了公众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意识,破除对文物犯罪的模糊认知,杜绝侥幸心理。

202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辉先后两次被纠集盗掘江苏省新沂市西墩顶遗址,使用探针勘探遗址位置,因故未能进一步挖掘。西墩顶遗址为汉代古文化遗址,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外,陈某辉还参与其他盗掘古墓葬犯罪。法院认定其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参与盗掘西墩顶遗址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结合陈某辉自首、从犯等情节和其他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明确:为盗掘犯罪创造条件、使用探针勘探等预备行为,虽尚未直接破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但行为人破坏文物原貌、盗取文物的主观意图明显,文物管理秩序已受现实挑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六中的高某林,长期从事青铜器加工修复工作。2020年左右,他人将三面铜镜交由高某林“修复”。高某林明知铜镜为出土文物仍予以“修复”,收取费用1万元。经鉴定,三面铜镜均为汉代规矩镜,属于三级文物。经评估,非法修复对文物价值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修复所需费用为19008元。后高某林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赔偿修复费用19008元。法院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赔偿文物修复费用19008元上缴国库;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保护文物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人民法院对高某林定罪处罚的同时,依法判处其赔偿文物修复费用并在公共媒体上赔礼道歉,既有效贯彻对文物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原则,严惩各类文物犯罪,又最大限度保障受损文物得到抢救修复,强化“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黄子娟、王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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