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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仿声乱象的治理挑战与应对举措

曲三强 胡美青
2026年10月18日09:01 | 来源:检察日报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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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在诸多领域展现出惊人能力,也深刻改变了声音内容的生产与传播方式。依托AI技术,仅需少量语音样本即可克隆出与自然人音色、语调、发音风格高度相似的语音。技术便利的另一面,是非法抓取语音样本训练模型、利用AI仿声谋取非法利益等乱象频发。声音权益关系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财产利益,AI仿声既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也扰乱相关行业秩序,更侵蚀社会信任。如何在权利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寻求平衡并实现有效治理,已成为亟待回应的现实课题。

AI仿声乱象的表现形式与治理难点

当前,AI仿声乱象主要集中在数据采集、内容生成、传播利用等环节。数据采集环节,行为人未经自然人同意采集其声音用于模型训练或超出合理范围处理已公开的声音信息;内容生成环节,行为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合成人声,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传播利用环节,仿声内容被用于直播带货、AI短剧等领域,扰乱相关行业秩序,甚至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蚀社会信任。

与传统直接盗用他人声音不同,AI仿声的样本采集者、模型训练者、内容生成者与传播平台相互分离,侵权主体多元且隐蔽,责任认定难度大。此外,仿声音频经剪辑、跨平台传播后往往难以溯源,加之训练数据多由技术运营方掌握,被侵权方维权和举证都十分困难。同时,AI仿声生成门槛较低、生成内容高度仿真,存在发现识别难、监管与取证成本高等问题。

AI仿声乱象的治理现状与完善空间

针对AI仿声乱象,我国已初步形成涵盖立法、司法、行政监管等领域的治理框架,但对照技术发展速度与现实治理需求,仍存在完善空间。

首先,在立法层面,虽然AI仿声乱象的治理规范依据逐步完善,但其权利边界仍有待明晰。声音具备鲜明的人格标识属性,与姓名、肖像等一样指向特定主体。对他人声音的采集、使用、模仿、篡改,直接关系特定自然人的社会评价、人格形象与精神利益。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声音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声音属于具备生物识别功能的敏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处理、使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进行模型训练还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邻接权,生成内容用于虚假宣传则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声音尚未被确立为独立民事权利,其权利属性、保护边界、商业使用规则与侵权认定标准有待立法明确,语音数据采集与算法训练的合理使用界限也较为模糊。

其次,在司法层面,虽然AI仿声案件的审理裁判规则逐步细化,但其侵权救济仍存在堵点。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全国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该自然人主张行为人侵害其声音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明确了侵权构成、责任承担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关键问题。《意见》的出台丰富了数字时代声音权益保护的规范内涵,兼顾权利保障与技术发展的平衡,在划定技术行为法律红线的同时,为AI语音产业的合规创新预留制度空间,对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健全数字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价值,也为各地法院审理AI仿声案件提供了裁判标尺。但侵权主体确定难、权利人举证难等问题仍然突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与裁判尺度尚未统一,裁判实践仍需在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寻求平衡。

再次,在行政监管层面,虽然针对AI仿声技术风险的规范机制不断健全,但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仍有待提高。面对AI仿声技术带来的风险隐患,相关监管部门依托内容审核、算法备案、合成标识等制度予以规范,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均要求对深度合成人声、仿声等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语音内容进行显著标识。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事前管控力度不足,监管重心多聚焦内容上线后的事后整改,对AI仿声产品、应用上线前的合规审查、风险研判不够充分;二是技术监管支撑薄弱,现有技术手段难以实现对违规仿声内容的精准甄别、实时拦截、全程溯源,动态化、智能化监管能力不足;三是主动治理能力有待提高,AI仿声发现与处置主要源自权利人投诉举报,主动排查、源头治理机制不完善;四是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需加强,目前AI仿声治理涵盖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市场监管、执法司法等多个领域,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尚不健全,协同监管体系未完全落地。

AI仿声乱象治理的完善路径

AI仿声乱象的治理,既要为技术创新留足空间,也要守住权利保护的底线。针对上述治理短板,可从以下方面重点发力。

第一,细化法律规则,划定合理边界。未来可立足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需求,细化声音权益保护法律规则,明确声音权益的权利边界、保护范围、使用规则与侵权认定标准,逐步形成完整的声音权益保护体系。在划定法律红线的同时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秉持比例原则与最小必要原则,综合考量处理目的与模型功能的必要性、信息类型与敏感程度、公开场景及合理预期等因素,划定语音数据采集与算法训练的合理使用界限,既防止技术滥用,也避免过度保护抑制技术创新。

第二,统一裁判标准,依法惩戒侵权行为。完善涉AI仿声案件的裁判规则与程序规范,依托“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逐步统一声音“同一性”判断、侵权行为认定与责任划分等裁判标准;对恶意采集、规模化训练、商业化牟利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理,运用惩罚性赔偿等方式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司法震慑,遏制恶意侵权行为。

第三,用好禁令制度,优化举证责任分配。针对AI仿声侵权成本低、传播快、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用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扩大;针对侵权证据多由技术运营方掌握的现实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算法运营方、平台方对数据来源、使用行为合法性承担相应证明责任。

第四,压实平台责任,畅通处置渠道。明确各类平台主体责任,AI训练研发平台严格落实数据合规审查义务,严禁未经授权采集、存储、使用自然人语音数据,从源头上化解侵权风险隐患。引导内容发布、传播平台建立事前合规审核、事中动态监测、事后快速处置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健全侵权内容投诉、下架、封禁、追责的闭环处置流程,搭建高效的维权处置通道,严防违规仿声内容扩散蔓延。

第五,推行标识溯源,强化技术防控。推动行业协会出台AI语音合成合规指引,统一行业风险防控标准。推广AI语音水印、声纹备案、数据溯源、合成内容强制标注等技术标准,实现仿声内容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六,加强协同联动,凝聚治理合力。推动司法、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衔接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引导相关企业、网络平台、行业协会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多元共治、协同发力治理格局。

技术不能野蛮生长、无序发展。AI仿声乱象的治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以规则明晰权责边界,以司法保障救济实效,以监管压实治理责任,实现技术创新、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让人工智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编:唐宋、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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