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化巡察监督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贯通融合
2026年10月24日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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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委巡视办与安徽省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配合市县党委巡察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决定建立8项工作机制,以规范工作流程,增强监督合力,提高工作质效。
据了解,根据中央有关巡视工作安排和最高检有关要求,对市县两级检察院(含市级检察院派出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巡察,纳入市县巡察全覆盖范围,省市两级检察院党组予以配合。
《若干措施》规定,市县党委对市县两级检察院党组开展巡察时,由市县党委巡察办在每轮巡察对象公布前,向上级检察院提供巡察对象名单。对市县检察院党组开展巡察时,派出巡察组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由巡察办函告上级检察院抽调干部参与巡察工作。
《若干措施》指出,巡察进驻前,巡察办函告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巡察检察院情况。巡察过程中,巡察组遇到涉及检察领域专业性较强或重大问题,经函告,由上级检察院提供支持,双方进行会商研究,共同提出意见。
《若干措施》要求,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时,应将反馈意见同步抄送上级检察院党组,上级检察院党组针对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推动系统整改、专项整治。集中整改期结束后,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可函告上级检察院派员参加整改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抄送上级检察院党组。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检察院年度述责述廉、政治监督谈话等重要内容,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市县党委做好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吴贻伙)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王潇潇、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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