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品牌标识“撞脸”他人注册商标
法院:善意长期使用不会导致混淆的共存商标,商标权人应尊重既有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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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有部分文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否必然构成侵权?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各有渊源且不会导致混淆的长期共存商标不构成侵权。
雅某公司于2007年、2008年先后注册了第4180281号“雅阁及图”商标、“Argyle雅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括饭店、住所等。经多年持续经营,旗下开设了数十家“雅阁”酒店。
梨某公司经营酒店住宿业务,其关联公司于2008年在第43类注册了第4328478号“梨园祥丽雅阁及图”商标后,于2010年授权梨某公司永久无偿使用该商标。梨某公司将该商标的文字部分使用在其经营的酒店外观及各类酒店用品上,并将“梨园祥·丽雅阁”字样与其关联公司注册的另一图形商标组合使用。
雅某公司认为,“梨园祥丽雅阁及图”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仅包括“饭店”而不包含“住宿”,且梨某公司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梨园祥·丽雅阁”标识及梨某公司的名称因完整包含“雅阁”二字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梨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梨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梨某公司构成侵权,遂支持雅某公司的部分诉请,判决梨某公司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及企业名称并赔偿雅某公司10万元。
梨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补充举示了大量标识来源及使用证据。
二审中,成都中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函询第4328478号“梨园祥丽雅阁及图”核定使用类别含义。国家知识产权局答复该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所核定的服务类别不仅限于“饭店”,还包含住宿服务。法院据此认定,梨某公司的使用行为并未超出该商标核定类别。法院认为,两枚商标应隔离观察整体比对。被诉标识虽包含“雅阁”二字但与梨某公司注册商标图样不完全相同,梨某公司的本意是延续使用其关联公司商标,并未突出使用或单独使用其中的“雅阁”二字。梨某公司整体使用“梨园祥·丽雅阁”或“梨园祥丽雅阁及图”,与权利商标“雅阁及图”“Argyle雅阁”在整体外观、呼叫方式、附图图样上均存在显著差异。结合被诉标识的形成渊源、授权基础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接触被诉标识时,不易将之与权利商标误认,也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梨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成都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雅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归根结底由商标的使用行为所塑造和界定。商标法保护不是对标识符号的垄断,而是标识之上经长期、持续、善意的使用所积累的商誉。他人善意持续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长期共存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各自通过正当使用为自身品牌积累了独立商誉,且相关公众依据标识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这种经由长期善意使用形成的市场格局,商标权人应予尊重。本案裁判正是遵循这一逻辑,从标识取得有合法基础、使用行为无攀附恶意、相关公众未混淆误认三方面阐明了商标合法共存的理由。同时,这一案件也提示经营者应重视品牌建设中的商标合规要求:在品牌创设时,做好事先检索,秉持诚信经营原则,尊重既有权利;在使用标识时,应规范完整,勿有搭便车心理;如果市场中确已存在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则应主动避让,从源头避免混淆。
(记者 胡思行 通讯员 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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