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获得行政许可后就能随便挂吗?
法院:行政许可不等于民事免责,悬挂时侵犯他人空间仍构成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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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经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就能随意悬挂吗?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驳回一层商户要求二层业主停止阻碍安装广告牌的诉请,厘清了行政审批与民事侵权的边界。
某体育用品店与杨某经营的两家门店上下相邻,某体育用品店为一层面朝东开的门市,系其经营者所有,其两侧楼房及二层均为杨某所有。2024年10月,某体育用品店向当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提出申请,获批设置一块尺寸为9.95米×2.10米的墙面广告牌。在进场安装过程中,杨某以广告牌超出一层合理范围、遮挡二层落地窗为由进行阻拦。此后,杨某在自有二层门市位置悬挂牌匾,牌匾内容为“所有东西全部处理出租出兑(后附电话号码)”。某体育用品店遂以杨某妨碍其设置广告牌为由诉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排除妨害、停止阻碍其安装广告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排除妨害应以存在非法、不正当妨害为前提。根据锦州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相关规定,墙面式招牌宜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建筑檐口或二层窗檐以下。杨某悬挂牌匾的行为未影响某体育用品店建筑物结构安全、正常通行、通风采光等,某体育用品店要求排除妨害、拆除牌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体育用品店不服,上诉至锦州中院。
锦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某体育用品店上诉请求旨在排除杨某对其安装户外广告牌的妨碍。正常情况下,某体育用品店作为一层门市的使用者,有在其使用范围内悬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牌匾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能侵害相邻方对不动产享有的物权。本案中,某体育用品店悬挂的广告牌虽经城管部门审批,但城管部门审批只是针对户外广告样式及尺寸的规范,而非悬挂位置的确定,不能成为侵犯他人合法物权的依据。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体育用品店的广告牌悬挂后的尺寸超过二层门市落地窗窗檐,超出其作为一层门市使用者享有的范围,侵犯了杨某所有的不动产物权所对应的空间。即使存在某体育用品店主张的杨某存在违规悬挂牌匾的行为,其行为应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予以处理,而非民事调整范围。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体育用品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门大全 李昭昭)
普法小课堂:
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分属不同法律调整体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经营主体设置门头招牌、户外广告牌时,不要把行政审批文件当成不受约束的“民事通行证”。行政许可只解决市容合规问题,相邻不动产之间的空间利用、权益边界,仍要遵循民法典相邻关系规则。在规划广告牌位置时,应当限定在自身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范围之内;若招牌、广告牌可能延伸至相邻楼层、遮挡他人门窗,即便已经取得城管部门审批,也应当提前与相邻权利人沟通协商,征得对方同意或者达成补偿约定,避免投入成本之后引发纠纷、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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