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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整形失败背后 医美纠纷如何维权

席莉莉 唐佳
2021年02月05日13:34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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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演员高溜在微博讲述其整形失败的遭遇,再次引发网友对“医美乱象”的热议。

高溜称,在广州熙施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鼻子整形后出现排异、感染、鼻头坏死。2月5日,高溜的经纪人告诉人民网《人民直击》,如果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将委托律师提请诉讼。广州天河区卫健局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介入调查。

记者梳理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历年发布的数据,自2015年以来,医疗美容行业的投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为483起,2020年则为7233起。

整形手术后出现不良状况,维权难点是什么?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整容”“美容医院”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到数十万份文书。梳理部分典型案例发现,整形手术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仍有人败诉,还有不少维权者反成被告……

司法鉴定拾级伤残,整形失败者仍败诉

“乳房疼痛、瘢痕形成、畸形、乳房空虚……”

生完小孩后,刘珍做了胸部美容手术,以改变“下垂”状况。没想到,术后情况越来越糟。

司法中心鉴定,刘珍双侧乳房畸形改变,评定为拾级伤残。一纸诉状,刘珍将操作该手术的美容医院告上法庭。

司法鉴定意见书。 刘珍供图

然而,刘珍提出的赔偿诉求以失败收场,还要负担2894元案件受理费。

法院指出,该案争议焦点为美容医院在诊疗行为中是否有过错。法院认为,该医院及手术医生具备相关证照资质;手术前刘珍签署了乳房美容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其中告知了医疗风险;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方式选择合理,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构成拾级伤残的损害,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四个责任要件:医疗机构或人员客观上有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患者实际遭受损害,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欧元捷解释:前述案件中,患者虽取得了伤残鉴定,但未能证明医疗机构或人员对其伤残存在过错,所以诉求被驳回。

根据民法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要证明医院对伤残是否存在过错,核心标准是该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诊疗规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炫麟表示,“建议消费者保留好病历资料,这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此外,关于医院是否及时向患者说明了手术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也需要保存好相关材料。”

在另一案例中,原告戴琳称其进行吸脂及开眼角手术后,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出现眼角粘连,眼睛无法正常睁开,腹部、臀部、腿部皮肤凹凸不平,臀部疼痛难忍。

戴琳向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依据鉴定意见的过错评判,医院在对戴琳的诊疗过程中有一定过错,与其“双侧大腿凹凸不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在戴琳的损害后果中承担次要原因力;结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管理无序、执业医师执业随意性等情形,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需共担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被告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64200元并赔偿三倍医疗费。”90后女孩杨某鼻部整形手术后出现不适,被诊断为变应性鼻炎。

法院认为,病历载明的实施美容手术的医生与实际实施手术的医生不符,且涉事医院宣传并承诺的医生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医院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判决美容医院返还医疗美容服务费、检查费及赔偿三倍医疗费,杨某获赔19万余元。

更多的维权者未获得预期赔偿。安徽一名女士在一居民小区民房中做了鼻尖提升手术,结果鼻子化脓红肿。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与原告的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应当返还通过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法院还认为,原、被告多次接触后,在一居民小区民房中做美容整形手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没有合法的执业许可,其对本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手术费用,并承担其责任限额内的70%,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研究机构发布的《2020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显示,目前我国合法合规开展医美项目的机构仅占行业12%,“黑机构”数量超8万;合法合规医师仅占24%,非法从业者多达10万。

“首先,当事人应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先尽到自己一方的注意义务;其次,当事人应观察诊疗活动是否符合规范流程,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欧元捷建议。

行为超合理边界,维权不当反侵权

因对下颌角整形手术效果不满意,小丁在微博上贴出照片维权。没想到被美容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及公证费用。

法院认为,小丁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其有权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虽然小丁发表的部分文字确有不妥,但客观上不存在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公然丑化该医院名誉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对该医院的诉求不予支持。

另一起类似的案例显示,两审法院均认定,在美容医院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被告的微博文章用语虽有夸大,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对其他消费者有提醒作用,而非借机诽谤、诋毁,并未侵害该医院的名誉权。

有关整容失败后因公开维权被美容医院起诉的报道频繁见诸报端。一歌手因整形失败维权,被美容医院以名誉权受损为由索赔150万。

记者翻阅的28份相关判决中,有8份涉及美容医院与消费者的名誉权纠纷。其中,也有因不当维权被判定侵权的情况。

在上海一家美容医院注射瘦脸针后,刘云发现脸部肌肉大面积萎缩,皮肤严重松弛变形,因此向涉事医院索赔300万元。

多次索赔无果后,刘云前往美容医院,通过电音喇叭、悬挂横幅标语、身着印有辱骂文字的衣服等方式维权。同时在微博发布了数十篇文章。在百度贴吧、大众点评网上,亦发布了类似言论。

美容医院将刘云告上法庭。两审法院均认定,刘云的行为超出正当评价、监督的合理边界,已构成对该医院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刘云若认为该医院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致其毁容,理应采取合法途径维权。判决刘云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付公证费4000元。

“依据民法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医疗美容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其在社交媒体上反映个人遭遇、提示或警醒其他顾客是可以的,但如果采取在医院打砸财物或殴打医务人员等过激行为,可能从正常的维权行为演化为医闹,构成侵权甚至犯罪。”刘炫麟提醒。(文中诉讼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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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佳、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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