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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贺荣: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

2021年03月09日08:00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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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 (薄晨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表示,人民法院将围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

人民网: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知识产权案件出现了哪些新变化和新特点?

贺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报告显示,在全球参与排名的131个经济体中,中国保持在全球创新指数榜单的第14名,成为跻身该创新指数综合排名前30位的唯一中等收入经济体。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运用我国司法和行政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优势,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三个新变化和新特点。一是涉核心技术和重点领域的案件日渐增加。比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中,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比超过1/8,涵盖了标准必要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与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

二是案涉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及相应的诉讼标的额大幅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质量不断提高,市场价值相应不断提升,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请求的损害赔偿数额也随之大幅攀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改判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经济损失达1.59亿元。

三是国内与国外诉讼交织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合作,相关知识产权诉讼呈现出国内诉讼与国外诉讼紧密交织的特点。尤其是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等方面,当事人往往会在国内外提起相关联的“平行诉讼”。人民法院努力运用法律手段、国际规则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升。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案中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并适用了“日罚金”措施,取得良好效果。

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在北京揭牌成立、同年3月27日敲响“第一槌”。两年来,知识产权法庭在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效、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等方面发挥了哪些积极作用?

贺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改革试点,周强院长为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并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从两年来的试点情况看,改革的预期效果已经显现。

一是裁判标准得到有效统一。通过允许当事人就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案件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同时通过建设完善裁判规则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等,有效发挥了司法对市场行为规则的确定指引作用,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和司法标准的统一。

二是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大幅提高。两年来,法庭共受理案件5121件,审结4220件,结案率达82%。其中,2020年审结2787件,比2019年增加1354件,同比增长近95%,审判质量效率大幅提高。从审理质量指标看,2020年法庭审结民事二审实体案件1742件,调解撤诉率为36%,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339件,发改率为19%,高于法庭成立前各高级法院的平均发改率。从审理效率指标看,2020年法庭法官人均结案82.5件,同比增长110%;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3天,其中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1.5天,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30.7天,与法庭成立前同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在1年左右相比,明显大幅缩短。

三是标杆性判决不断发挥示范作用。两年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比如刚才提到的标准必要专利这类案件的裁判,在国内外影响就很大。再比如“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充分考虑了主观恶意、举证妨碍、持续侵权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倍数顶格5倍计赔,判赔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四是以创新举措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两年来,知识产权法庭深入探索符合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审理规则和裁判方式,建立完善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辅助、技术鉴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及“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有效缓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持续深化信息化建设,建成集信息化终端运用、同步圈画技术、AR技术等于一体的科技法庭。

人民网:北京、广州、上海、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挂牌成立。为何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何重大意义?

贺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增多、重大疑难案件增多,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建立专门化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成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决策部署。2014年6月,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揭牌办公。

各地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坚持改革创新精神,逐步探索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赢得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201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周强院长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知识产权法院在提升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推动司法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策部署完全符合实际需要,意义很重大,也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人民网: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关注,民法典对于惩罚性赔偿也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如何保障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准确适用?

贺荣: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保证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有效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遵循正确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要求,于今年3月3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坚持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审慎明确了各种情形下的适用条件,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涵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全部要件,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也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既可调动知识产权主体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能对知识产权侵权形成有力震慑。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依法稳妥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阻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刚才提到的“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今后这类案件将会增多。

人民网:对于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现象、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人民法院有何相关举措?如何推动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贺荣:所谓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是一个老话题,主要在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当然现有的制度和实践操作也亟需完善。这也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一问题反映出人民群众特别是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切与更高期待。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权利人维权中遇到的问题。一是聚焦“举证难”,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制定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以诚信原则为指引,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正确适用证明责任,合理把握证明标准,适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加大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取证力度,切实减轻权利人证明负担;强化证明妨碍制度适用,积极进行事实推定,对有关妨害诉讼行为和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多起案件中对于举证妨碍行为做出民事制裁。

二是聚焦“周期长”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构建起了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为重点,以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22家知识产权法庭为支撑的“1+4+22”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格局。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统一集中审理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工作,努力实现民事侵权与授权确权程序的有效衔接,有效缓解了“周期长”问题,2020年该庭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3天,与以往同类案件平均超过一年的审理周期相比,明显缩短。

三是聚焦“成本高”问题,进一步减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积极开展现场勘验,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降低了权利人取证成本;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加大对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对于客观真实、与案件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的合理开支,依法计入赔偿总额,由侵权人承担。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案件中,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高达349万余元的维权开支,判令侵权人予以全额赔偿。

四是聚焦“赔偿低”问题,用足用好法律手段提高赔偿数额。积极运用精细化经济分析方法,基于案件事实和侵权情节精准计算赔偿数额,依法支持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大力推动惩罚性赔偿尽快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以侵权获利为基数,顶格5倍确定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达3000万元,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态度和决心。通过改革创新和多措并举,应该说知识产权维权的一些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使司法救济更加简便、更加及时、更加充分、更加有力,更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创新活力。

人民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对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哪些方面发力?

贺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这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人民法院将立足“两个大局”,胸怀“国之大者”,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围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

一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聚焦发展和安全,加强技术成果保护,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专利等案件集中审理优势,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热情,助力我国从科技大国走向科技强国。积极探索改进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有效缓解专利纠纷解决“周期长”的问题。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审判理念,合理解释权利要求,实现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创新程度、创造性贡献相适应。建立专利民事侵权程序和授权确权程序交叉案件的汇聚、转递、联络、处理、反馈机制,推进专利民行交叉案件协同审理,推动解决同一专利的不同案件权利要求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准确把握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平行进口、跨国电子商务等国际贸易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加强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充分发挥著作权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提升我国整体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处理保障民事权益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及公共道德的关系,注重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的引领和导向功能。加强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受让人依法行使诉权,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文化创新创造的获得感。

三是加强商标权保护,推动建设品牌强国。以有利于划清商标权权利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行为、有利于推动商品贸易发展为基本导向,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培育知名品牌,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国加快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转变。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正确把握注册与使用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关系,注重商标注册在商标权取得中的公示作用,充分发挥商标使用在划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保护范围、赔偿责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权利人持续实际使用商标,真正发挥商标的市场标识功能。加大对商标领域恶意抢注、非法囤积、搭便车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依法妥善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保护的关系,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四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处理各类垄断纠纷特别是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结合网络领域特点,重点关注规模经济、数据、隐私、创新等因素,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以竞争活力激发创新动力。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严格法律统一适用,正确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司法解释,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举证难、保密难等特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积极稳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有效规制新类型市场竞争行为。  

(责编:薄晨棣、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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