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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开发区法院判令一销售假食品网店支付十倍赔偿

2021年03月24日08: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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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邢台开发区法院判令一销售假食品网店支付十倍赔偿

  本报讯 近日,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诉北京某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刘某称其在被告网店购买了“加拿大进口小铁人果胶成长软糖”10盒,每盒单价396元,折扣后共计2970元。但该食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970元;支付赔偿金29700元及其他费用1000元。

  法院查明,刘某曾购买被告销售的食品,其中文标签品名:小铁人果胶成长软糖,净含量:180克(3克x60粒)。配料:牡蛎粉、葡萄糖、果胶、柠檬酸、食用香料、食用色素等。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明每2粒(6克)添加“磷”100毫克;“钙”200毫克。适宜人群:一岁以上所有人群。经翻译,其外文配料及所有信息均未显示在该产品中添加有“牡蛎粉”。另查明,根据《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有关规定,该产品中“磷”等添加剂严重超标。

  综上,被告销售的食品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可认定为以假乱真的商品,对消费者人身权构成威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970元,并给付原告赔偿金29700元。(王志勇)

  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均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严格的保护,经营者、生产者对其经营、生产的商品,如存在质量问题,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经营者与生产者为连带责任。瑕疵产品,即以次充好的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缺陷产品,即以假乱真或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案产品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属于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具有危害。因食品安全关系公民的基本健康权利,故应当加大保护力度。本案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出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考虑,即便原告知假买假也不能排除对其基本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因此,原告买假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对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责编:薄晨棣、朱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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