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裁定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重整
本报深圳7月19日电 (记者 肖波 通讯员 景晓晶)7月19日中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021粤03破230号(个1)之二号裁定送达至当事人梁某某,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据悉,这是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破产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今年35岁的梁某某于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经营期间,梁某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今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某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梁某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个人破产第一案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说,长期以来,由于只涉及企业破产内容,我国破产相关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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