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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学生殴打同学致其左眼失明

滁州中院: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打人者分担责任

2021年08月06日09: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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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七年级学生殴打同学致其左眼失明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蒋书文)学生课间休息时被老师罚做深蹲,遭同班同学群殴,导致患有眼疾的该学生左眼失明。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过错程度,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两名参与殴打的学生之家长连带承担45%的赔偿责任。

  小超与小晨、小浩、小宇4人系定远县某封闭式住宿学校七年级学生。小超双眼患先天性青光眼,曾于2006年前往医院进行青光眼手术。2020年5月的一天上午,小超因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课间休息时被老师罚在教室做深蹲。小晨等3名同学先是对小超进行嘲笑、挑衅,随后对其进行殴打。

  事发当天,班主任郭老师了解了4人打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调处,因觉得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而未通知各方家长。次日上午,小超找到郭老师,告诉郭老师自己眼睛不舒服。经校方批准后,郭老师带着小超到学校附近的社区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眼药水,让配合自备的消炎药一起治疗。五天后的早读课,英语老师发现小超的眼睛异常红肿,立即通知郭老师,并由郭老师带小超前往社区医院。之后又前往定远县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转至大医院治疗。

  联系到小超的青光眼病史,郭老师通知了小超家长。随后,小超父母带着小超先后辗转安徽、上海两所大医院治疗,但其左眼已失明。2020年7月,小超父母诉至定远县法院,要求小晨等3人及其父母和学校赔偿。

  经法院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就该案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小超左眼视力损害与此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小超因外伤致创伤性左眼前房出血、玻璃体积血、左眼创伤性脉络膜脱离、左眼高眼压,左眼无光感,评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依法核准小超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晨、小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与其年龄相应的认知能力,对普通的危险行为已具备基本判断能力,二人共同对小超实施侵权行为,应当认识到此举可能危及对方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二人的监护人应对小超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连带承担45%的赔偿责任。小宇虽参与了嘲笑、挑衅,也趁乱踢了小超下半身一脚,但其行为与小超的左眼受伤致残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故不需要承担责任。涉案学校作为封闭式住宿学校,应积极履行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在教室安装有监控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事故,事故发生后,在明知小超患有先天性青光眼,在眼部受伤的情况下既未联系家长,又未能及时带小超至医疗技术及设备更加完善的医院进行治疗,导致小超可能因贻误最佳治疗时间而失明致残,学校应承担30%的侵权责任;在事故发生前,因患有先天性青光眼,小超的左眼视力本就较弱,如其左眼正常无疾病,则也不一定会因打架导致失明致残的严重后果,鉴定报告亦认定此次外伤仅为小超左眼受损的主要原因力,而非全部原因力,故小超本人及其监护人应承担25%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学校和小晨、小浩三被告以小超左眼原本只有0.1视力,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对各方责任认定不正确等为由,向滁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滁州中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对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作出解释、说明、补充,认定一审依据鉴定意见作出相关认定符合法律程序。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认为对各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滁州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邹菁、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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