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电梯超期未年检仍运行?你该这样处理!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群众留言截图
现象观察:
电梯安全关乎生命,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和生命危险。近日,不少群众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反映所在小区存在电梯超期未年检现象。
8月15日,有北京市网友提出:“北京像素小区近百部电梯检验合格早已过期,有的电梯用一张复印的纸代替合格证,且没有见到电梯内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7月10日,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网友留言:“鹏泰家园电梯已经超出检验期三个月,电梯运行情况不良。”
6月11日,有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友反馈:“嘉诚东郡小区A区16栋电梯内张贴的电梯检验合格标识显示2021年5月到期,已过期,是到期未检验还是未及时更换检验合格标识?”
……
此类留言均已转给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陆续得到职能部门答复。那么,对于电梯超期未年检的行为,法律怎么规定?人民网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广西玮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0年8月26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西玮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6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型号:THJ2000/0.5-WJVF,单位内编号:1-1、1-2、2-1、2-2、3-1、3-2),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4月,当事人现场未能出具上述6台电梯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6台电梯,制作了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并拍照。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6日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2020年10月28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整改,且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二、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重要提醒:
1、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可以关注梯内粘贴的维保公示卡,监督维保单位的维保工作。
2、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可以关注梯内粘贴的检验合格标识,关注电梯的年检状况,如遇电梯超期未及时年检,可拨打12365热线反馈或者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被困电梯后,应当保持镇定,稳定情绪,不要自行向电梯外翻爬,查找并启动电梯内的紧急报警装置,向外界求救或者拨打电梯应急处置电话求救。
4、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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