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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欠债跑路,拍卖公司资产所得应该如何分配?建设工程款、银行的抵押权、农民工工资,哪个更优先?检察官发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厘清法律适用分歧,以优先保护农民工生存权为出发点,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拍卖风波平息的背后……

葛东升 邹新 金秋桦
2021年11月10日08:20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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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拍卖风波平息的背后……

公司建厂房的工程款还没付清,老板又将尚未建成的厂房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谁料,老板跑路后,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还不够还银行的,建厂房的包工头欲哭无泪——自己拿什么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持续跟踪,发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通过民事执行监督、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民事支持起诉等多元化手段,及时平息拍卖风波,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使8名农民工被拖欠长达8年之久的120余万元工资全部发放到位。

尽管尚有80余万元材料款、借款无法收回,但甩掉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沉重包袱后,包工头李某难掩内心激动的心情,一个劲儿地说:“感谢高港区检察院、法院,想方设法保护农民工权益,也真正减轻了我的负担啊!”

工人为啥阻挠法院执行

原来事出有因

2019年3月,高港区检察院作为区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该区法院要将已经司法拍卖的某公司厂房交付给买家时,承建厂房建设工程的包工头李某却带着七八名工人,用堵门等方式阻挠法院执行。

工人们为何对拍卖执行如此抵触?高港区检察院检察官立即向李某某、工人代表了解详情。原来,李某和工人们的行为虽然不当,但的确事出有因。

时间倒退到9年前。2012年,李某包工包料承建了高港区某公司的两栋厂房。2013年,厂房建好后,该公司还欠208万元工程款未支付。2014年,李某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及时偿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但此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欠下各种债务不知所踪。同年1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刚刚建好的厂房已因其他诉讼纠纷被查封,该公司名下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面对这样的结果,李某虽然心里着急,但想着厂房总是在的,或许还有希望。

李某做梦也想不到,其实早在2013年厂房还没完全竣工的时候,该公司就将厂房抵押给银行贷款700万元。后来,因贷款到期公司无法偿还,银行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2018年,法院根据银行的诉讼请求和执行申请,对厂房进行了司法拍卖,得款500余万元。

2019年2月,买家收房。李某这才得知厂房要交付买家,而且拍卖款还不够偿还银行贷款!一转眼,厂房没了,拍卖款也没剩下,这意味着,建厂房时被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彻底没了着落。“这厂房可是我出钱出力建起来的呀!怎么到头来,房子跟我没关系、钱也跟我没关系了呢?”对于这样的结果,李某难以接受,于是几次三番带着工人们阻碍法院交付厂房。

拍卖款到底该给谁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检察官发现,李某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厂房的买家是善意第三人,其权利也应当依法保障。于是,高港区检察院和区法院经协商,提出了一个临时性应急处置方案:一方面,由于李某始终认为法院执行不当,可告知其停止阻挠执行行为,依法申请执行监督;另一方面,李某的诉求也不应忽视,法院可将拍卖款中存在争议的208万元暂扣下来,先把厂房交付给买家,以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经过检察官、法官的反复沟通和释法说理,李某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决定通过申请监督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受理李某监督申请后,如何处理拍卖款这个棘手问题随即摆在了办案检察官的面前。而这,是打开李某心结、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

按照法律规定,208万元是该公司拖欠李某的建设工程款,法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比合意产生的抵押权具有更高的效力,李某理应优先于银行受偿。然而,银行起诉时明确主张了抵押权及其优先权,并且已得到民事判决书的确认;而李某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虽然主张了建设工程款,却没有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民事判决书自然也不能超出其诉讼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在对这208万元拍卖款的分配上,能否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对抗银行的生效抵押权呢?

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一直比较大。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类似判例中,其裁判要旨和核心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以明示为要件”,只要当事人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起诉了建设工程款,便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于是,2019年6月,办案检察官以查明的208万元建设工程款包含了李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借款结算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法院在再审程序中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然而,再审建议发出后,经过与法院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认识:即使重新认定建设工程款数额,但再审裁判不能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依然无法解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如果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其法定性直接认定,又存在“以执代审”的嫌疑。并且,6个月内起诉建设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毕竟是司法实践的惯例。

生存权高于债权

支持起诉助农民工追索报酬

事情眼看有了点眉目,一下又陷入了僵局。此时,办案检察官意识到,再审监督会让承办法官在法律适用上极度为难,很可能不解决实际问题。于是,检察官决定重新开始对此案进一步展开调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检察官再次细致地翻阅案件卷宗、证据材料,深入开展调查走访后,发现这208万元建设工程款中,还包含了8名工人合计超过百万元的工资。而这8名工人,从李某组建工程队开始,就拖家带口地跟着他讨生活。

“能不能绕过工程款,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样一来既可以避开争议较大的优先权问题,又可以解决工程款中最急迫的农民工工资部分。”检察官的想法也得到了李某的支持。这么多年来,最让他揪心的问题也是拖欠了农民工工资。这么多的工资债务,像一块大石头压在他心里,让他无颜面对挣血汗钱的乡亲们,也让他没有勇气从头再来。他甚至向检察官表示:“如果能帮我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剩下的亏损我自己承担都行。”

就这样,办案工作峰回路转,办案检察官立即围绕农民工工资展开调查,固定证据。检察官在当地建设局、房产登记部门核实了工程总量和工程款总数额,向工人们调取了原始工资欠条等证据,并调查了不同工种的市场行情,最终确认李某主张的208万元工程款中确实包括了农民工工资128.77万元。

检察官进一步研究案情发现,李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个体,某公司将厂房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李某,应当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本案中,农民工的劳动力物化为建筑物是其他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而且基于生存权高于债权的法律精神和朴素认知,公司厂房的拍卖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的基础上,2019年12月,高港区检察院支持田某等8名农民工以李某和某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并依法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书》。疫情期间,工人们面临更加紧迫的生存问题。于是,2020年1月13日,法院特事特办,在指导工人们推选出一名代表后,组织了庭审。同年3月26日,在法检两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诉讼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所欠农民工工资128.77万元由某公司和李某共同承担,公司对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放弃对该部分款项的权利。

经检察院、法院共同帮助、引导,工人们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这样,128.77万元农民工工资就进入执行程序,与银行抵押债权共同参与分配。2020年4月,法院作出新的执行分配方案:拟将暂扣款项中的128.77万元优先发放给农民工,余款全部给银行。

然而,银行却对此提出异议,并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认为抵押权是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权。高港区法院经过讨论、研判,一致认为工资关系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益、应当优先保障,驳回了银行的诉求。2020年7月,银行提起上诉。

至此,案件再次陷入僵局。眼看燃起的希望又变成失望,一切又进入漫长的等待和煎熬,李某和工人们的身心都已濒临崩溃的边缘。这期间,两名工人罹患癌症,面临无钱医治的困境;举债承包工程、却被拖欠工程款的李某也一贫如洗,巨大的心理压力、生活压力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经过研判,高港区检察院为李某申请了5万元司法救助金,一方面是缓解他急迫的生活困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他感受到司法关怀、打消他带领工人继续采取不理智行为的念头。

上下联动多措并举

主动履职维护社会稳定

银行上诉期间,高港区检察院把案件情况向泰州市检察院进行了全面汇报。泰州市检察院多次形成书面报告,并将收集到的涉及本案的相关理论研究、法律适用及各地判例递交泰州市中级法院,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当面沟通和探讨。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和法官主动联系银行,上门对案件存在的特殊情况,以及作出驳回裁定的原因进行充分的解释。并指出,公司抵押贷款未经施工方签字确认,银行贷款审查存在一定的疏漏,这也是纠纷至今不能解决的重要因素。经过多次沟通,银行基本接受了检察院、法院的意见。

今年9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银行没有再提出异议。

法律程序终于走到终点。10月29日,高港区法院通知工人们办理工资发放的相关手续。那天,李某也赶到现场,亲眼目睹这场长达8年之久的诉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编:吴楠、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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