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协调费”的入学协议有效吗?
如今,家长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有的家长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想方设法把孩子送进更理想的学校。于是,有人不惜重金托熟人、找关系,希望能得偿所愿。这种情况下,和中间人签订的入学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中间人不履行请托事项又不归还“协调费”,应如何解决?对此,民法典中有所规定。
案例:张某为了孩子上学一事,通过他人介绍找到郑某。郑某自称人脉颇广、能量很大,对办理入学信心十足。为让张某放心,郑某还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协议,保证若入学一事没有办成,将全额退还张某给付的“协调费”。张某因此打消顾虑,还热情地替朋友的孩子张罗。按照约定向郑某支付40余万元“协调费”之后,张某就开始放心等待好消息。眼看着开学了,郑某那边却毫无音讯。反复催问之下,郑某这才承认自己没有办成事,但是约定的“协调费”却迟迟不见退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按协议约定退还费用,但是被驳回起诉。明明签订了协议,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自己的请求?张某感到非常不解。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检察官解析: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对于合法的请托,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本案中,委托他人处理具体入学事务并支付对价的入学协议,表面上看是委托合同,但其本质上却涉及钱权交易。请托事项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招生秩序,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入学协议是无效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检察官小贴士
书面协议、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受损一方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容易让老百姓产生误解,认为凡是签署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有法律保护,就可以放心地交付钱款。然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契约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请托事项破坏了既有的秩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时,该契约就存在无效的风险。因此,委托他人办理违规违法事项时务必三思而行,以免得不偿失。而如果接受委托的一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故意时,则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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