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辆搅拌车被查封超期之后
因一次正常的金融借贷,河南省南阳市金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金基公司”)陷入民事纠纷之中。该公司名下的44辆正在生产经营的混凝土搅拌车被法院查封,到期后又因市交管支队未收到法院的解封裁定,致使该公司不能办理车辆报废及更新手续,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无果,后南阳市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发现线索,事情由此出现转机。
因借贷纠纷导致车辆被查封
2014年9月,金基公司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向该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提供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后双方因贷款发放、使用及偿还发生纠纷。2017年5月27日,平顶山银行将金基公司起诉至南阳市某区法院。2017年6月16日,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民事裁定,依据银行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查封了金基公司所有的44辆混凝土搅拌车。
2018年11月2日,该法院以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的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6月,上述财产查封到期,但未及时解除,导致金基公司不能办理正常的车辆报废及更新手续,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先后10余次向某区法院、市交管支队申请解除查封保全措施,法院却认为,已过查封期限,没必要裁定解除查封。市交管支队则认为,根据公安部规章规定,应当由法院出具解除查封裁定后交管部门才能解除查封。2020年12月31日,市交管支队工作人员到原审法院就此案进行协商,法院答复称“此案已结案,并移交公安机关继续办理,目前不便出具解除查封手续”。
2021年1月29日,金基公司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为由将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南阳市公安局车管大队、平顶山银行诉至南阳市某区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对上述44辆混凝土搅拌车的查封。3月11日,某区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金基公司的起诉。后金基公司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专项活动中发现线索查找问题症结
2021年8月初,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在开展“宛城区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执法满意度”双提升专项行动和河南省、市、区委区政府组织的“万人助万企”活动中,对2021年以来同级法院办理的涉企行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时,发现该案可能存在程序问题,相关线索随即进入检察官的视线。
8月中旬,宛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先后多次与南阳市某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相关法官联系沟通。这两个部门的承办法官均认为“查封裁定已到期,金基公司要求解除对44辆混凝土搅拌车的查封理由正当”。
得到这一答复后,办案检察官立即与金基公司取得联系,建议该公司再次向南阳市某区法院递交书面解除查封申请书。2021年9月26日,金基公司再次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保全措施,但遭到拒收。得知上述情况后,宛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及时向南阳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汇报案情。
南阳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陶松岩详细了解案情后表示,该案虽然属于民事、行政纠纷交织的案件,金基公司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后,其诉求却未得到法院支持。针对该案情况,陶松岩召集部门人员研究认为,可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度办理该案。
为查明金基公司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的诉请是否合理合法,市交管支队是否已经依法履职,2021年9月29日,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了金基公司,听取了该公司负责人的诉求和实际困难。随后,检察官又来到法院、市交管支队进行调查核实。围绕三方争议的焦点,检察官发现了案件的症结所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由公安机关协助解除查封。金基公司所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可能存在超期查封的程序违法情形,可通过解除原民事诉讼查封保全措施,以推动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解除查封让企业生产步入正轨
然而实际中,鉴于三方争议较大,法律适用不统一,对各自的职责理解又存在偏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困难重重。如何才能促进各方达成共识?经过讨论,宛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形成了就此案进行公开听证的一致意见。
2021年10月8日上午,国庆节刚过,一场以“这44辆混凝土搅拌车该不该解除查封?由谁来解封?”为主题的公开听证会在宛城区检察院召开。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等受邀担任听证员。金基公司代表、市交管支队、市车管大队、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相关人员到场参加,南阳市检察院派员到会指导。
听证会上,金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沉痛地说道:“企业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是地方纳税大户,多年来企业信誉良好,超期查封对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加上近两年来疫情的不利影响和行政诉讼的连续败诉,企业苦不堪言。希望市交管支队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解除查封。”
“对于诉讼查封车辆给企业带来的经营不便,我们深感同情和不安。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我们未接到原查封单位的通知解除查封公函,没有依据主动解除查封。”市交管支队负责人答复称。
而平顶山银行相关负责人邓某则认为,金基公司所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作为经济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还未得到彻底解决,银行的2000万元借款尚未全部追回,建议不能解除查封。
针对平顶山银行的意见,李某反驳称,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实44辆混凝土搅拌车与法院移交的经济犯罪案件无关。其公司实际使用的部分借款始终愿意如期归还,但无人接收。
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尊重听证会上各方的发言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制发检察建议书,共同促成该争议纠纷的化解。
与会的听证员也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分别向争议各方进行了提问。经过充分讨论,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市交管支队拒绝主动解封有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作为依据,三级法院均认为金基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南阳市某区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涉案44辆混凝土搅拌车的查封,并向市交管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听证会后,宛城区检察院依法向南阳市某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解除对金基公司的44辆混凝土搅拌车诉讼保全查封措施。
2021年10月25日,某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裁定解除对金基公司所有的44辆混凝土搅拌车的保全查封措施。两天后,南阳市交管支队依据南阳市某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金基公司所有的44辆混凝土搅拌车予以解除查封,并告知宛城区检察院和金基公司。
近日,金基公司负责人带领部分员工向宛城区检察院赠送锦旗,表达真挚的谢意。该负责人说:“通过这次经历,我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守护。企业目前生产已步入正轨,还想扩大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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