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有了“办案指引”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着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除联合发布《意见》外,最高检还专门配套下发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就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意见》,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等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妥善处理轻伤害案件,关乎群众法治获得感
问:最高检、公安部专门针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联合发布《意见》,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这类案件能否依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
2021年以来,最高检就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进行了调研。经调研发现,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适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从调研情况看,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个别地区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当事人申诉信访比例较高。从调研情况看,轻伤害申诉案件数量占到刑事申诉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轻伤害案件的办案质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从实际出发,强调以宽严相济为指导,明确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决定不起诉的,也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
依法全面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分为六部分共24条。第一部分为基本要求,内容包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二部分是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只看伤害后果,而忽视对案件起因、背景等整体情况的考察,对鉴定意见只看鉴定结论而缺少实质审查,“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以及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意见。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中证人多是亲友、邻里,往往不愿作证或者证言呈现一对一的情况,提出要注重收集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尽量减少对言词证据过度依赖。
第三部分是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这是办理轻伤害案件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意见》强调要做好矛盾化解、诉源治理工作,要求依法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同时,积极推广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矛盾化解。
第四部分是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列举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形,并提出具备规定的情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意见》明确强调,对轻伤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区分地从宽处理,对那些涉黑涉恶或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意见》规定了要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意见》还规定,要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坚持“应听尽听”。
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了轻伤害案件的界定、《意见》的施行时间等。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作出指引
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旨在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答:《意见》注重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指引。
一是强调对轻伤害案件要全面取证、全面审查。以往,司法实践中取证、审查主要集中在伤害事实,强调“有没有伤”“谁实施的致伤行为”等。对此,《意见》强调,要全面调查取证,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要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二是强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往,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倾向。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
三是强调注重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为伤害犯罪。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坚持落实宽严相济,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问:除联合发布《意见》外,最高检此次还专门配套下发了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答:为促进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检选编、发布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在这些案件中,办案人员并没有因为是轻伤害的“小案”而“简办”。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对对方的伤情均提出了疑问,办案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清晰化处理、走访当事人双方的主治医生等方式准确认定事实,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疑虑。
二是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促进矛盾化解,实现诉源治理。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没有简单化作出捕、诉的决定,而是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谅解。如案例三王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且发生在亲属间,有和解基础。于是,办案人员多次听取双方意见,积极开展和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冰释前嫌。
三是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谅解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依法从严惩处。如案例五石某故意伤害案中,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拒不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对此,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石某被判处实刑。
问:为贯彻落实《意见》,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把学习《意见》纳入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整体工作部署中去,结合最高检下发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意见》作为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重要依据。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要通过宣传《意见》、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开展赔偿、和解工作,争取从宽处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理性、平和解决矛盾纠纷。
三是推动形成合力。《意见》的落地落实,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是关键。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推动细化、完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好检调、公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报北京3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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