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社会·法治

建议“落地” 安全“升级”

2025年02月05日08:36 |
小字号

1月20日,大寒,气温降到零下。江苏苏州热门打卡点苏州乐园脚下,有轨电车阳山南站正值早高峰。“现在客流量不算大,元旦当天,末班车一直延迟到了凌晨3点。”电车运营公司安管部工作人员沈平正为即将到来的春节进行安全巡查。

“你看,人行通道和换乘通道的提醒信号装置都是新的,乘客穿越地面轨道换乘时,先按下按钮,屏幕绿色信号亮起即可通行。”沈平按下过街按钮,此时一辆有轨电车正迎面向站台驶来,信号装置发出红色鸣音警告。

沈平又指向轨道两边的灰黄色铁护栏,“这些也都是新装的,让乘客穿越时减慢步速、观察来车,基本杜绝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一条条有轨电车轨道,从姑苏古城之西,串联浩渺太湖之滨,架设起市民出行的“便捷桥”,也铺就了别具人文色彩的城市“风景线”。2024年,电车运营公司在所有乘客可步行穿越点都新增了上述安全防范设施,涉及20个站点,投入超500万元。

暖心“上新”背后,是一份司法建议与一份代表建议的双向奔赴。

“提起这案子让人心有余悸。”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赵建荣在事发站点回忆,“2023年12月,乘客在穿越我们脚下这条路面轨道时,未注意电车即将到站,结果被撞伤,于是起诉运营方索赔。运营方则认为,乘客不顾警示标志低头奔跑,未及时避让,应承担全责。”

这起事故该如何精准厘定双方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好出台了《关于加强苏州市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的工作意见》,明确对于苏州市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法官应当依法予以适用。

赵建荣查询发现,《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恰好对有轨电车车道标志线、隔离栏、警示标志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了详细规定,“我们依据条例进行现场勘验分析,发现事发时警示标志提醒力度明显不足。当时只有一块指示牌,没有现在这么完善的警示措施,隔离栏设置也不到位”。

最终,法院认定运营方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存在较为明显过错,而原告过错仅属于一般过失,遂判令运营方赔偿相关损失。

“相关意见的出台源于苏州市人大代表朱建军在2024年1月提出的《关于法检两院应加快苏州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的建议》。”苏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黄源榕介绍,随后庭里开展专项调研,明确了落实举措。

电车案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向运营方发出司法建议,就安全警示标志、沿线设施遮挡、监控设备设置和列车进站提醒四方面提出整改,很快收到回复称“均已形成技术改造方案,正按计划落实”。

2024年5月,该案作为首批五件“适用苏州市地方性法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截至2024年底,全市法院已适用《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裁判案件82件。

“各位乘客请注意,列车即将进站……”

这个冬日,一份“热腾腾”的代表建议,就这样成为暖洋洋的惠民实事……(艾家静)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薄晨棣、温璐)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