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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能否要求还款?

法院: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借款不成立,损失自担

2025年02月07日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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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原告通过朋友投资虚拟货币,却迟迟拿不到收益,甚至连本金也有去无回。为追回钱款,其与朋友签下借条,凭借这张借条能否要回投资款?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

韩某与季某是朋友关系。季某告知韩某投资一种名叫泰达币的虚拟货币很赚钱,只需使用15000元人民币在某平台购买2000泰达币,很快就可以赚到十几万元。韩某听后很心动,便欣然同意。

随后,季某使用韩某手机在某平台帮其购买2000泰达币,并称可帮韩某托管,遂将该2000泰达币转至自己的账户。到了应该获取收益的日子,季某却迟迟未兑现承诺。因为连本金也拿不到,韩某遂报警。其后,韩某与季某达成协议,将此前的虚拟货币交易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季某向韩某出具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承诺向韩某还款。此后季某仍未还款,韩某遂将季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韩某主张在其与季某的借款中,通过某投资平台向季某交付泰达币,并以此作为借款交付的依据。但泰达币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不能视为韩某已完成借款协议中的交付借款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不成立。韩某依据该借款协议主张季某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便如韩某所述,案涉款项系季某诱导韩某投资购入并将购入的泰达币转至季某账户由其代管,双方形成虚拟货币交易关系并于事后经双方结算转化为借款关系,但基于韩某将资金交由季某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及其相关财产权益法律不予保护的否定评价,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韩某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李艳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温璐、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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