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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时习之|畅享冰雪 这些法律风险须警惕

梁秋坪
2025年02月08日10:11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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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运动,其乐无穷,也暗藏挑战与风险。人民网整理了几起涉冰雪运动纠纷案例,以提醒大家畅享冰雪的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防意外之虞。

案例一: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5日,许某在某滑雪场从高级雪道滑至底部时,因场内安装的充气广告门放气后倒塌将其绊倒摔伤。经鉴定,许某本次损伤评定为10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60日等。之后,许某多次与滑雪场负责人沟通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该公司将有安全隐患的拱形气门安置在滑雪场,且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管理及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许某作为一个有多年的滑雪经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滑雪运动存在危险的不可预测性,其在已经知道有设置拱形气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离拱形气门有一定距离的位置安全滑下来,因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根据许某提供的医院治疗病历、诊断CT等证据,可以证实许某是根据医嘱进行随诊,最终病情未好转,在医生建议下进行了手术,不存在怠于治疗的情况。

最终,法院酌定许某的损害后果由被告公司承担80%的责任,许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

滑雪场作为滑雪活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如滑雪场应控制雪道的人流量、及时清理滑道内障碍物等,降低或避免潜在风险。滑雪者在运动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变化,并作出充分预判,最大程度避免人身损害。

案例二:未成年人滑雪撞伤人 监护人负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9岁的小明和小亮由姑姑陪同,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当日16时许,小明和小亮用绳子拉着雪圈在雪场最外侧的一条雪道自下往上行走,行至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交汇处后,小明坐在雪圈上向下滑行,撞倒了站在与最外侧雪道紧邻雪道上的张女士,致其受伤。在小明和小亮姑姑的陪同下,张女士前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腕骨折,后经鉴定为左腕关节功能十级伤残。张女士将小明和小亮及其监护人、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明、小亮在事发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张女士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滑雪场的责任,张女士和小明、小亮一方均否认事发当天有标识提醒和人员提醒,而滑雪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有相应的标识提醒或人员进行引导和提醒,因此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张女士的责任,因滑雪场无上道和滑道的区分和提醒,事发监控视频显示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在高处交汇成一条道,故张女士不易区分两条雪道是上道还是滑道,小明、小亮亦通过该雪道上行。同时滑雪场亦主张张女士在最外侧雪道紧邻的雪道上行走无过错,因此,张女士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明、小亮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4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案说法

冰雪运动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危险性,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相对较弱,家长在带领小朋友参加冰雪运动时需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引导,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情况为其选择适合的冰雪项目,提前做好安全教育,带好安全护具,活动过程中,时刻关注未成年人情况,切莫让未成年人脱离监管范围。

案例三:违规变道致人受伤 侵权人承担全责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3日,原告庞某在崇礼某雪场雪道右侧正常向下滑行,被告边某在原告左侧快速下滑,接连超越多人后,变向滑行时与原告庞某相撞,致使庞某骨折住院。原告庞某将边某和滑雪场一同诉至法院,认为边某明知自己在人流密集的雪道滑雪,却未放慢滑行速度,在超越他人后突然变向滑行,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自己的受伤负责。而滑雪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在自己受伤后未立即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医疗急救机制存在疏漏,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庞某与被告边某在同一雪道滑行,途中边某从庞某左后侧方向超越后,变向滑行时与庞某相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滑雪场内多处位置设立了滑雪人员行为与安全守则、乘坐索道安全须知等标识,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了伤员救助,已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滑雪场为庞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庞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据此,综合事件发生起因、经过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边某承担原告庞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11465.39元外,被告边某赔偿庞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34899.5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

滑雪过程中出现的碰撞纠纷,大多是因为滑雪者单方或者双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遵循滑雪安全准则。前方滑雪者对雪道拥有优先使用权,后方滑雪者应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避免发生事故。违规变道或追尾致使事故发生的,应负全责。雪场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设立滑雪人员行为与安全守则、乘坐索道安全须知和救援电话等标识。

(综合延吉市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等整理)

(责编:马昌、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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