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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审理“小案件”推动社会“大治理”

汤啸天
2025年02月17日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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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民法院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力量,其审判活动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更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之一。司法审判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价值在于要积极地、主动地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需求,以裁判文书为载体为完善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供给。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民法院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力量,其审判活动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更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之一。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实际上获得了审视社会治理完备程度的独特视角,可以透过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发现社会治理亟待完善的环节。司法审判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价值在于要积极地、主动地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需求,以裁判文书为载体为完善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供给。

笔者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特约监督员。该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副庭长王国侠年前刚刚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此前她曾相继获得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先进个人、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等荣誉称号。笔者试着结合她所办案件,谈一谈法官服务基层治理的价值、重点与难点。

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推动社会治理具有特殊的价值功能。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肩负着引领社会发展、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职责。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也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办案就是治理”,实际上是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法官应当通过自身的办案实践推动社会治理。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和守护者,其审理案件过程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判,也是从整体上对社会治理体系的独特检验,可以洞察到社会治理在实践中的得与失。如果孤立地看,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只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但实际上纠纷的发生很可能与社会治理的某种欠缺有关。这就决定了法官要通过自身对“小案件”的精心审理,运用裁判结果推动社会“大治理”。

王国侠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家庭自用汽车投保普通商业险后用于网约车运营,在非营运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标准不一。她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出发,结合因果关系近因原则进行研究,提出了如下裁判标准:家庭自用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证明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涉及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营运或待营运状态为核心。这一裁判规则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法官是裁判文书的生产者,审判活动具有鲜明的法律导向作用。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对法律规范的应用进行阐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化的判定,从而向社会公众传递明确的法律指引。这种导向作用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还能引导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调动各方的力量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般而言,社会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环节,是因为其他化解方式已经难以奏效。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环节,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法院的这“一锤”不仅要能“定分”,还要能够为社会治理的完善“定音”。法官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依法进行公正裁决,最低目标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纠纷,更高标准是在深层次上化解某一种类型的社会矛盾。定分止争的字面含义是确定名分、止息纷争。从审理一起纠纷案件,到化解一类社会矛盾,无疑具有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发生的功能。

法官通过审判活动定分止争具有推动优化社会治理的作用。

法官的审判活动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法官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能够推动社会治理走向纵深。法官客观公正地对案件发生的根源进行深入剖析,能够在更加深入的层次发现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有权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转变观念、改进工作的建议。司法建议是以国家审判权为后盾作出的,在推动社会治理完善中的权威性不言而喻。

有这样一起案件:一个28个月的小男孩,从租住的公寓四楼露台消防楼梯横栏空隙中坠楼死亡。原告男孩的监护人对幼儿的死亡当然负有监管不力的主要责任,但被告公寓管理方强调所有设施均符合消防要求,认为自身没有责任,并强调行业标准只规定了栏杆的纵向间距,对横栏间距没有要求。王国侠为此多次深入现场勘查、四处求教专家,终于找到了横栏间距不能超过11厘米的行业标准。通过反复向原告、被告说理释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向相关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可以说,幼童坠楼是一起不幸的案件,一份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却能够有效防止同类悲剧的发生。

王国侠还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许女士在被告公司从事课程顾问工作,在其怀孕两个月时,公司以其在岗期间旷工4天为由将其辞退。许女士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国侠进一步查明事实后确认,请假不应认定为旷工,而且许女士在主观上也不存在对抗用工单位管理权的故意,其因孕期身体不适请假并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最终,王国侠没有止步于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条分缕析地向被告公司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王国侠还意识到,人民法院在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上,能做的并不仅仅是对于个案的审判,提请社会各界主体共同填补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漏洞,才能从源头减少此类矛盾的发生。为此,她筛选出2016年至2023年间办理的涉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劳动纠纷案件,运用数据化解构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和电子卷宗,分析总结其中的共性问题,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对相关监管主体、妇女权益保护部门等提出一系列具体建议和解决对策。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无疑会对法律规范的应用进行释明。其意义在于通过审判活动诠释法律、传播法律,运用审判活动将“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释法工作可以说是法官的“良心活”。细致入微地释法是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知识、时间、精力成本的。在释法说理方面,王国侠做到了不怕难、不怕烦。如果法官能在推动社会治理方面奋发作为,法律从文本走向人心的进程就能进一步加快。审判活动不仅对纠纷的孰是孰非作出判断,还具有细化法律的解释及指明社会治理需要纠正偏差的功能。

通过审判实践推动社会治理需要法官更具主动性。

人民法院,既是社会纠纷解决链条上的一环,也是审视社会治理成效的独特窗口。这就决定了法官既要立足于办案,又要从社会治理的宏观角度,理解自身的角色定位,发挥助推社会治理的作用。对此,王国侠的体会颇深:“办案其实有三个维度,一是不能就案办案,二是不能就个案办个案,三是不能只是孤立办案。通过审判实践推动社会治理需要法官把‘调’(调解)向前延伸、把‘治’(治理)向后延伸,在纠纷产生前、纠纷解决中、纠纷解决后,法官都应该有所作为。”

当事人来法院不是来走程序的,而是期盼依靠法院解决问题的,法官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真正守好公正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结案了事”,而是要“案结事了”。全国各地的法官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除了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之外,还必须学会致力于源头治理。无论工作再忙,事情再多,在案件质量上不能有丝毫的马虎。法官办案当然是逐个进行的,但不能就个案办个案。针对类案进行规则提炼,发挥公正裁判的价值导向功能,是法官专业价值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开展类案治理的“核心产品”。纠纷的发生是多种因素耦合的结果,法官不能只是孤立地办案。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法官的责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法官要充分考虑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政治意义,使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得到社会认可,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利益。

小案件关系大民生,大民生关系“大政治”,法官如果孤立地看待个案就会看不到个案背后的社会原因,源头治理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者让纠纷止步于一个案件之中,或者通过办案推动社会治理,既是法官的成就感的源泉,也是法官的使命所在。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法院立案数量增加,矛盾化解难度加大,这就更加需要法官在纠纷的各个阶段发挥与延伸司法职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责编:马昌、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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