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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电线低垂致伤亡,谁该为逝去的生命负责?

车辆驾驶者、电线线路产权人及道路管理者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2025年08月12日08:39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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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熠博 通讯员 朱小旭 陈金玲)一段横跨村道的低垂电线,一场车辆颠簸引发的意外,一位老人生命的戛然而止。这起看似偶然的悲剧背后,牵扯出驾驶员、电线线路产权人、道路管理者等多方主体的责任纠葛,谁该为逝去的生命负责?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划定了侵权责任。

2024年10月,李大爷乘坐其子李某驾驶的三轮机动车出行,因车辆行驶中发生颠簸,站立在车厢内的李大爷不慎被横跨村道的电线挂住脖颈,摔落后当场身亡。

经调查,涉事电线为村民王某私自架设的农业用电线路,产权归王某所有。事发前当地曾遭遇风雨天气,导致该电线出现低垂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作为驾驶员,未规范搭载乘客,允许李大爷在无安全保护的车厢内站立,未确保乘客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电线线路产权人,未及时检修维护线路,导致电线低垂侵入道路,负次要责任等。

事后,李大爷家属认为多方主体可能存在管理或维护疏漏,将王某、当地供电公司、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所、镇政府及村委会一并诉至法院,主张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责任划分,且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提出异议,故该认定书可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基础依据。李某作为驾驶员,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涉事电线线路的产权人,对自有农业用电线路负有管理、检修义务,但其未及时处理风雨后电线低垂的问题,导致电线侵入村道路域空间,形成安全隐患,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事发路段属村道,镇政府作为村级公路的管理者,负有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及消除的职责,但其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横跨道路的低垂电线,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电公司非涉事电线线路的产权人或管理人,无法定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所对案涉村道无直接管理职责,村委会亦无相关法定义务,均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多因一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承担比例为李某60%、王某30%、镇政府10%。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11.5万余元,镇政府赔偿3.8万余元;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所、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因公共道路安全隐患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官严格区分了不同主体的法律义务:电线线路产权人对其私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道路管理者对公共安全负有监管责任;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乘客乘坐安全,杜绝违规载人、不规范乘车等行为。本案中,三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法官在此提醒,私有设施所有者应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公共道路管理者需加强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驾驶者应确保乘客合规乘坐车辆,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刘橦洁、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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