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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河湖长+检察长”长效联动协作机制

2021年06月23日08:14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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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蒙古:建立“河湖长+检察长”长效联动协作机制

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王慧 刘潇)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第一总河湖长石泰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总河湖长布小林共同签发2021年第1号总河湖长令,出台《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建立协同领导、办案协作、联合工作、信息共享、日常联络五项机制。重点围绕“五河四湖”(黄河内蒙古段、黑河、西辽河、额尔古纳河、嫩江内蒙古段和乌梁素海、居延海、呼伦湖、岱海)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治理,持续深化河(湖)长与检察长协作联动机制,抓好河湖管护治理全覆盖,实现重点工作协同推进、重大案件协同督导。

《意见》规定,河(湖)长办、检察机关应依法办理互相移送的问题线索并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在河(湖)长办协助下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相关责任单位提供法律咨询等支持。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由市级以上检察机关与同级河(湖)长办联合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后,由河(湖)长办督促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履职,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办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并在河(湖)长办、检察机关及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干部互派挂职工作。

(责编:薄晨棣、朱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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