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窝藏、包庇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人民网北京8月9日电 (薄晨棣)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解释》将自今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依照《解释》规定,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解释》同时明确,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解释》对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从两个方面列举出五种情形:一是从被窝藏、包庇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方面,规定了四种情形,即“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从窝藏、包庇犯罪行为本身,规定“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为“情节严重”。
《解释》还对窝藏、包庇犯罪中“明知”以及罪数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解释》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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