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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江苏宿迁中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禁止一店主为未成年人文身

2021年08月16日08: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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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当天上午9时,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章某停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法施行当天,公开判决的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案件一经宣判,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判决,是人民法院贯彻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保护原则”这一鲜明司法态度和价值导向的生动实践。

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

2020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刘某、孙某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系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相关机构在未成年人违法预防、帮教等工作中发现,被告章某存在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

经审查发现,2017年6月1日以来,被告章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中华步行街经营“锦绣堂”文身馆期间,先后为史某、陈某、宋某、周某、何某等4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图案为“一生苏北”“二郎神”等。被告章某在从事上述文身经营活动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但未告知他们的父母。同时被告章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李某、戈某、孙某等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因被告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沭阳检察院遂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据调查,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入学、就业受阻。经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还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

未成年人王某说:“第一次文身的时候,我才15岁,那时候看起来很小,但文身店人也没有问我的年龄。”宋某说:“文身的时候对方明知我是未成年人,文身没有协议,叫我不要瞎说,因为我是未成年人来文身,之前好像有未成年人家长来找过。”章某在法庭上也承认,因为给未成年人文身,2020年下半年确实曾有家长带人找到他的店里,还动手打了他。

结合案情,本案采取先行政公益诉讼、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办理。2020年10月,办案机关对文身的主管部门县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书。该县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联合县商务局在全县范围内对文身行业进行专项整治。

2020年12月25日,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因案情影响重大,2021年4月9日此案移送至宿迁市检察院办理,5月6日,该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章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

由于案件系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服务,涉及准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正确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宿迁中院从700余名人民陪审员中抽选了来自教育、卫生、基层社会治理等行业领域的4名人民陪审员,由宿迁中院院长金飚担任审判长,率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案件审理全程直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公共利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明确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法院根据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和不减损被告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

文身影响未成年人成长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沭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治医师刘厚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刘厚生介绍说,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颜料进入人体后着色。临床上清除文身病例较多,一般是成年人,大部分成年人病例陈述是因年幼不懂事而文身。而文身并不能完全清除,当前比较好的清除方法是激光清除,但效果不太理想。激光清除是一种有创行为,如果感染会在身体表面遗留疤痕,且过程痛苦,一般需要4次至5次,考虑到皮肤的恢复时间,每次间隔时间为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需以年计算。

狄小华认为,文身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体现在五个方面:文身容易被认为是不学好的表现,导致社会公众的排斥;文身具有身份认同作用,未成年人文身后更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的拉拢对象;文身的未成年人长期遭受外界排斥时,容易被动形成自我认同,从而与社会主流观念偏离甚至对抗;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文身是出于好奇,一旦后悔,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文身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容易互相效仿。

判决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文身在历史中长期存在,已经由原始的文化象征符号演化为一门艺术行为和现代时尚生活的展示元素。对于成年人而言,在皮肤表面文身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法律并未禁止。但本案所涉文身服务的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还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故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亦应当受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整。

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有碍未成年人充分行使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多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解析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我们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把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精神转化为更为具体的方式,以进一步引领、规范社会行为秩序。”金飚表示。

首先,未成年人利益受法律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群体是整个公民群体中相对成年人而言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对其权利的侵害存在易发、隐蔽、救济困难等特征,故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关注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首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期,任何作用于未成年人身体的行为均应当受到合理规范,否则将可能改变未成年人正常的身体发育状态,影响其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需要不断从外界吸纳各类知识、信息,完成逐渐社会化的过程。因此,过去的民法总则和现在的民法典均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进行合理限缩,防止其因为心智不成熟而遭受利益侵害。

其次,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文身本身属于有创行为,通过用针刺破皮肤后将颜料渗入的方式形成永久性色素沉着,产生长期留存的图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发炎,并伴随感染风险。文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的特征,文身未成年人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的精神伤害。未成年人文身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文身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内容,体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在健康成长、个人发展等方面的特殊、优先保护。文身馆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规定。

此外,过去的民法总则和现在的民法典均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文身并非未成年人生活的必需服务,也非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促进因素,除未成年人存在身体外观矫正等特殊需求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不具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征。即使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也不具有正当性。

专家点评

判决具有多重开创和示范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本案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具有多重开创和示范意义,展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作为新担当。

肖建国认为,在事实查明层面,法官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平等保障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手段,并通过援引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说理,提升了裁判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在法律适用层面,在现有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文身合法性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正确解释和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与规范目的,将较为抽象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具体化,认定被告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由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社会效果层面,该案判决贯彻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的理念,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该案裁判结果树立了正面的司法导向,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张宝林 闵晓晨)

(责编:薄晨棣、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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