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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说法|朱婷被造谣如何维权? 专家:用公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

2021年08月16日15:31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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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16日电 (孝金波、周静圆)近日,有关朱婷的网络传言引发社会关注。8月11日晚,朱婷在个人社交媒体贴出《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及公证书首页,并配文:“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人民网记者采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对此事进行解读。

报案回执里面的“告诉才处理”如何理解?

公安机关出具的回执显示:8月11日,朱婷委托律师报案,内容是今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表示,该报案回执表明公安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网民在网络上捏造虚假情况、诽谤他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名,属于“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通常说的自诉案件中的一种类型,只有受害人亲自到法院提起控告,法院才受理。

诽谤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如果是这个诽谤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性质非常恶劣,这时候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属于公诉案件。”周友军说。

造谣、诽谤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造谣、诽谤他人,甚至恶意捏造虚假事实,在网上传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周友军指出,诽谤实际上构成了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一种侵害,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诽谤他人可能要承担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责任。”周友军说,情节更加严重的话,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遭遇造谣或诽谤,普通人该如何维权?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周友军表示,当公民遭遇造谣或诽谤时,维权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有证据意识。通过各种途径保存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公证。

二是直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采取补救措施。受害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周友军指出,如果是在网络上的诽谤,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三是可以通过诉讼、报案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她的证据意识很强,选择用公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同时,她的法律意识也很强,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友军说。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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