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聚焦两会
稳定就业,继续打好组合拳(民生共话)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发展之基。2021年,中国圆满完成就业目标任务。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69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稳定,农民工就业恢复至疫情前水平,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达到3145万人。鲜亮的就业“成绩单”,是中国打好稳就业组合拳的有力印证。
今年如何继续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就此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
全方位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高校毕业生是就业保障的重点群体之一。据统计,202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1076万人,比上年增加167万人,规模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如何帮助大学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是许多代表委员关心的议题。
“目前大学生就业难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高校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大,但是用人单位却招不到合适的人才,例如国家对新基建、新制造、高端护理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就远远超过供给。”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表示,应尽快开展高校学科和专业的现代化改造。“比如,传统的新闻专业需要增加学习新媒体技术的课程;艺术设计类学科需要学习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方面的内容,让高校学科设置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倪闽景还建议,当代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高质量就业对大学生来说,不是指初次就业的工资高,而是要找到合适的岗位、发挥自身的价值。应该培养高校毕业生以到国家建设一线和基层工作为骄傲的意识,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教育厅副总督学杨善竑向记者介绍,近年来,安徽省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台了多项积极举措。“比如,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就取得了良好效果。离校两年内没有找到正式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各类申报为见习基地的单位实习,让年轻人可以慢慢接触、了解现实工作并逐步适应社会。”
杨善竑介绍说,就业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其所在的民主党派致公党中央今年也就积极做好青年就业工作提出提案,建议进一步加大就业供给侧改革,促进青年就业群体实现就业需求与就业供给的动态平衡。
杨善竑建议,高校要继续加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教育,设置就业、创业相关课程,增加大学生的实习实践机会。“建议高校应全程跟踪学生实习动态,持续进行管理、教育和辅导工作,比如积极协调企业帮助毕业生留任或推荐就业岗位等,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方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今年,就业总量压力不减,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仍需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胡卫说,应将就业政策有针对性地向40岁及以上人口倾斜。特别是修订相关劳动法规,要求用工企业不得将年龄作为招聘、晋升或辞退的红线,并保证在各类企业中40岁及以上人员占一定比例。胡卫还建议积极支持中年人才职业转型,比如增加培训教育供给,引导中年人更多向技术类工种转移,发挥其经验和技术优势等。
全国人大代表、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邱立成十分关注公平就业的问题。他建议加强相关立法,构建健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畅通就业维权渠道,加强司法保护。邱立成说,一方面,应当积极推动建立更平等的就业环境;另一方面,就业者在求职过程中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就业歧视等问题时,能够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或社会援助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稳定就业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共同努力。”采访中,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本董事长张懿宸表示,自己今年带来的一项提案,是建议对吸纳就业作用大、保民生任务重的餐饮服务企业给予政策帮扶,同时,企业也应承担好稳就业的主体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民盟中央今年提交的提案中,也涉及加强劳动监管,推升农民工就业质量以及吸引台湾青年来大陆就业创业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促进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比例大幅增长。
人社部表示,今年将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启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办好“中国创翼”大赛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出一批规范化零工市场。
许多代表委员也关注到这一热点,并从各个角度建言献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希望通过以兴趣爱好的方式来创造价值,因此,自主创业、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方式,成为新增就业的重要补充和稳就业的新引擎。”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指出,要深入挖掘年轻人参与灵活就业的机会,鼓励行业协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搭建灵活就业数据共享平台,促进灵活就业者和企业信息有效对接,实现即时精准的供需匹配。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东莞市新业态行业工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曾香桂说,新业态进一步拓展了农民工就业空间。“近年来,不少农民工拥抱这一就业新‘风口’,成为了外卖骑手、快递小哥。”
曾香桂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和纠纷解决、新业态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等作出规定,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等,为新业态从业者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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