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之争,孩子利益最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法律的温度。2020年,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抚养权纠纷案件862件。如何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作出裁判,法官们努力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把家庭解散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父亲:只要孩子归我抚养,房子可继续给孩子妈妈住
张先生和王女士经过甜蜜的恋爱,2012年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第二年,小小(化名)出生了。一家三口的生活刚开始是幸福的,但婚姻生活毕竟是平淡且不易的,张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的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痕。张先生先后两次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时,王女士同意离婚,但是两人对房屋等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
历下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法官虞宏主持调解时,张先生当场表态说,“如果孩子归我抚养,孩子妈妈不用交抚养费了,汽车给她,房子也让她住。”
虞宏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小现在7岁,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感情上对母亲的依恋,不能作为选择对其利益最大化的唯一标准。在父母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的,子女随父亲一方老人生活时间较长,且老人有能力有意愿帮助协助抚养的,可作为父母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予以考虑,特别是对于孩子来讲,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模式及学习环境,随意改变势必影响其生活及学习,因此小小由张先生抚养为宜,王女士可充分行使探望权。
最终,考虑到张先生在调解中宁愿放弃房屋、车辆、抚养费也愿意抚养孩子的意愿,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小随父亲张先生生活,王女士每周探望小小一次,没有房产证的涉案房屋归王女士居住使用。
孩子:我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
亓先生与钟女士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就结婚了。1999年,女儿南南(化名)出生。2007年儿子北北(化名)出生。亓先生与钟女士婚前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钟女士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年3月钟女士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真正和好。后钟女士第三次起诉离婚,要求儿子北北跟随自己生活,亓先生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周聪雅认为,钟女士与亓先生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婚后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钟女士曾多次起诉与亓先生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真正和好。钟女士再次来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调解未果,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此时,两人的女儿南南已经成年,而北北跟谁一起生活对他的成长更有利,让周聪雅费了不少功夫。钟女士要求自己来抚养北北,开庭时,亓先生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发表意见。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北北已年满8周岁,目前正跟随原告生活。庭审后,周聪雅去找北北了解情况,北北表示愿意跟随妈妈一起生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北北由钟女士抚养。
这个判决“亮了”:离婚后父母轮流抚养子女
李燕与孙强经他人介绍相识, 相处时间不长,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儿子小宇(化名)出生了。小生命的降临带来了幸福,但养育孩子的辛苦和生活的艰辛让两人之间矛盾频发。
2020年11月,李燕起诉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孙强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李燕与孙强自愿离婚,对于儿子小宇的抚养问题,双方协定轮流抚养小宇,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
这是平阴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及解释审结的第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其中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主审法官吴鹏决定另辟蹊径,他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父母可以共同轮流抚养孩子这一条进行调解,希望原、被告双方可以共同抚养孩子。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孩子18岁之前由两人轮流抚养。
吴鹏认为,法律条文虽然是冰冷的,但是离婚案件的判决应该是有温度的,尤其是牵扯到孩子的未来,父母任何一方角色的缺失都有可能对孩子的一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为了才7岁的孩子的心灵不再受到创伤,要求法官必须慎之又慎。
法官:不得剥夺另一方探望权
王先生与李女士因性格不合,于2016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囡囡(化名)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囡囡18周岁止;王先生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离婚后的前几年,双方还能按照离婚协议履行。2019年李女士再婚,因家庭原因,李女士便以各种理由拒绝王先生探望囡囡,王先生见此情形,自2019年10月起拒绝支付抚养费。2021年2月,李女士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的抚养费,并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为由,要求王先生自2021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囡囡18周岁。
在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张钊了解到上述情况,对王先生与李女士进行了释法明理,指出了各自存在的错误,最终李女士主动道歉,并承诺每周六将囡囡送由王先生照顾,王先生则补齐了所欠的抚养费,二人还对今后支付抚养费事宜达成了协议。
张钊表示,抚养费纠纷案件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虽然未成年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但仅意味着未成年子女与该方共同生活,监护责任依然由父母双方共同履行。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不得拒绝履行抚养或监护的义务。夫妻离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相应就取得了探望权。离婚后的父母应该在探望权、抚养费等方面妥善处理,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环境。(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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