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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法院宣判一起涉毒案

帮助保管并转移毒资者亦被以洗钱罪判刑

2021年07月16日09: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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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肥蜀山法院宣判一起涉毒案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毒贩将金项链典当后用作贩毒本金,贩毒获利后,让他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转回,想通过自行“清洗”使之合法化。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费某、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初,被告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由费某用一条金项链典当获取贩毒本金。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经费某联系,该团伙共向2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

费某在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转回。自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4次在收取毒资后,随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且费某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某帮助被告人费某转移贩毒获取的利益,构成洗钱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编:张靓怡(实习生)、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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