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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校园欺凌,该不该“打回去”

张寒玉 王英
2021年12月16日08:40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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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校园欺凌,该怎么办?不少青少年认为,“打回去”是一个办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校园欺凌“打回去”的后果,可能是被判正当防卫,也可能因超过必要限度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被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直接被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而后两者并不少见。“施暴者容易被施暴、被施暴者容易施暴(这两个角色常常会相互转换),目睹暴力者是间接被害人。”在校园欺凌中,没有旁观者,作为学生、家长和老师,都应清醒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性。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两法”)专门针对防治校园欺凌作了大量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学校在防控校园欺凌方面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等;在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对学生欺凌行为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对于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等。总之,“两法”从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各角度多措并举,为根治校园欺凌奠定了法治基础。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保证“两法”的上述规定落实到位,需要营造“反校园欺凌”的浓厚氛围,且需以相关机制为保障,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确保“反校园欺凌”的法治宣传教育覆盖到所有中小学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校长、教师等教职员工在日常管理、教学等工作中,都要以身作则,尊重所有学生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利,平等对待每一名学生,旗帜鲜明地反对歧视和暴力,大力倡导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可以采取“告家长(监护人)书”的形式确保所有家长(监护人)都能知晓“反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定、重大意义、什么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异常的苗头性现象、正确的应对措施等。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聊天群等新媒体平台,向家长推送“告家长(监护人)书”,并定期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宣传效果。公安、司法机关也应当充分发挥办案优势,不断总结相关典型案例,分析校园欺凌发生的原因、规律、特点等,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将其纳入多种形式的“反校园欺凌”法治宣传教育之中,使“反校园欺凌”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更具实效性。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了解未成年人,可鼓励学生参与防范校园欺凌的宣传倡导活动,成立“儿童保护小分队”或者“儿童通讯社”等,持续开展学校、社区的校园欺凌问题发现和知识宣传等工作。另外,可以要求学生签署“反对校园欺凌”承诺书,发挥承诺对规范个人行为的约束力。

  二是建议学校设置举报箱或者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使家长、学生有报告的便捷渠道,并指派专人受理学生或者他人投诉,建立应对校园欺凌的快速反应机制。当发现校园欺凌时,学校和老师首先应当立刻制止欺凌行为,及时保护受害学生。在处置上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无论欺凌行为是否严重,都要高度重视,家长和老师的漠视对受害的未成年人来说无异于“二次伤害”,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一种纵容。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开展保护。不仅要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还要关注到目睹暴力的未成年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抚慰、送医检查治疗、心理辅导等措施,使其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要依法保护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三是区分情况选择教育或惩罚。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如果欺凌行为不严重,采取批评教育、与其父母沟通处理等方式即可以预防其再犯,就不必进行惩罚;如果欺凌行为严重则要报警,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以问责机制压实责任、激励担当。公检法在办理涉及校园欺凌案件时,应当注意倒查校园欺凌发生的时间长短、学校和教师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等有无正确履职、家长及其他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教育职责等。如果发现学校未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未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教师等相关人员对收到的学生欺凌问题反映不重视、不认真处置,存在不作为等问题;家长及其他监护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等,应当依法进行问责查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责编:马昌、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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