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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治理,政府要加强引导(金台视线)

黄庆畅
2018年02月06日04:3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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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想换个物业公司,真难!”住宅小区业主的感叹反映了一个现实,物业管理再差,业主意见再多,想炒掉物业公司,绝非易事。

  业主“躲猫猫”,部门“踢皮球”。物业公司也在叫苦,有的业主私搭乱建、乱停乱放,不听劝阻还恶语伤人。物业没招儿,向政府部门反映,往往还被推来推去。

  业主和物业本该是和谐共生的一对,在有的地方却成了“冤家”,矛盾不少、冲突不断,导致小区环境乱,物业也没钱可赚。造成这一两败俱伤局面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政府部门在小区管理上的监管乏力,无疑最为关键。

  住宅小区是人们美好生活的重要载体,小区环境是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小区治理也是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重要方面。因此,改善小区治理,既检验着基层群众自治的能力和水平,又检验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过去,在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建设、主要解决“有没有的住”问题的时候,政府部门“重建轻管”还可以找一些客观原因。如今,住宅小区遍地开花,大多数人面对的是“住得好不好”的问题。因此,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政府部门转变“重建轻管”理念,像重视房屋质量那样重视小区管理工作,是现实所需,也是其职责所在。

  政府部门对住宅小区的管理,首要的是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现在有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从实践看,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理顺彼此关系、划定职责边界,特别是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选举产生、履职范围要更加明晰,从而为业委会维护业主权利提供法治保障。

  其次,要及时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小区内的管理矛盾,如果没有一个居间调解和沟通平台,任由双方自斗,往往容易演化成社会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不能以“住宅小区的事是内部事、不便干预”为借口逃避责任,该出手时要出手,该裁判的要裁判。

  第三,要加强日常监管。政府部门要对物业服务和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公司出现的问题。对个别业主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也要及时制止查处。

  第四,要支持引导小区自治,这是管长远的治本之策。住宅小区管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部门既不能缺位撒手不管,也不可能大包大揽。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法治引领、道德规范、文化熏陶等综合作用,鼓励多元参与小区治理,引导基层群众在民主、公正的氛围中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激发小区居民参与公共管理的热情,齐心协力、共建共享美好家园。


  《 人民日报 》( 2018年02月06日 20 版)
(责编:王仁宏、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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