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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假冒伪劣 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

2018年08月24日17:02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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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夏晓伦 实习生陈心茹)“进入网络信息时代以后,假冒伪劣问题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打击网络假冒伪劣行为需要强化社会共同责任,其中电商平台承担着重要责任,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22日,在由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召开的“强化社会共同责任,打击网络假冒伪劣”专题座谈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如此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近年来,虽然网络“打假”力度也逐年增大,但是网络假冒伪劣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山寨品、“傍名牌”、劣质品层出不穷,充斥电商平台,扰乱正常网购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

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今年以来,北京市消费投诉案件中,商品类投诉与服务类投诉各占50%。从消费渠道来看,线上的投诉占到了60%,线下是40%。”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在座谈会上介绍。

谈及假货屡禁不止的原因,与会的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均表示,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主要原因,而既有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同时,正品鉴定的困难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朋友在某海外平台买的面膜,发现和在境外买的不一样,由于商家提供了海外购买凭证,他最终维权失败。”一位消费者代表在现场表示。

此外,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认识不清也是一个令人忧心的问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表示:“有些人认为‘存在即合理’,低价低质,A货有的比真货做的还好。如果让这种观点大行其道,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是非常错误的引导。”

加强行政监管、推进社会共治

“低价营销不能突破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强调。他建议从强化立法立标、司法保护、行政监管、社会共治四方面来构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的长效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特别强调了电商平台在治理网络假冒伪劣中的责任。他认为,法律要为电商平台的义务做出科学合理的规范,并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整个产品真品证明的力度,让消费者鉴定有门,维权有道。乐粉鹏也建议建议中消协、一些国家检验机构以及电商平台联合起来,发起一个针对网络假冒伪劣产品鉴定的团体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处长李恩正则表示,打击网络假冒伪劣,既要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也要立足于现实大胆创新,创造性的设计带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下一步立法工作将根据实践需要,制订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研究电商平台的责任,但打击的是假冒伪劣的行为,而不是打击电商平台。”李恩正说。

苏号朋则从商标权益人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商标权益人应该更加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角度建立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

“事前,首先就应该是事前强化品牌意识,并且让消费者接受自己的品牌观念;事中,对于已经发现的平台上的售假内容,商标持有人要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及时止损;事后,对于已经买到了假货的消费者,要积极帮助其维权。”苏号朋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调研员陈建平认为,网络消费者是遏制网上售假最强大力量,加强消费警示可能是最好用的社会共治工具;个人限期市场禁入,则可能是最管用的行政惩戒措施。

当前,《电子商务法》呼之欲出,中消协则呼吁立法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和责任,强化在特定情形下的先行赔付责任,连带责任,促使平台经营者完善审核经营管理责任机制。中消协还希望,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积极作为,切实担责,主动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执法和消协组织开展监督,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

(责编:王仁宏、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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