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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 调整三类违法案件

2018年12月13日10:30 |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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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13日电 (记者 尹深)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广泛借鉴其他部门做法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民政部介绍,《慈善法》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陆续收到群众对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举报,既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有必要及时予以查处。

此次制定的《管辖规定》主要调整三类违法案件: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类案件有所不同,第一类违法主体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的违法主体都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既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

确定管辖要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执法效率等因素。据此,根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的,无论其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仍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在此基础上,《管辖规定》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箱设置地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即具有管辖权。

对于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的民政部门管辖更为适宜。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则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实践中,民政部门收到有关违法开展网络募捐的举报后,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后台资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的许可、备案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当事人是企业的)等相关渠道,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及其真实身份。

此外,管辖规定还规定了管辖程序。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案件线索后,首先应当进行甄别,判断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有管辖权才能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既不能越权处理,也不能搁置不管,而是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不能擅自再行移送。如果民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但协商解决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确定管辖,而是要严格遵循《管辖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如果经过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

(责编: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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